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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诉诸法庭只为1块钱?

2020-11-20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某医院:“请您删除在朋友圈、微博、头条号、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散布对我院的诽谤信息,同时在云南省级报纸、散布范围内的网络平台上连续十天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陈某:“我说的不是事实吗?我凭什么道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被告陈某因“发现右膝渐增性包块半年余”到原告某医院骨伤科住院治疗,后于4月2日进行“右膝囊肿形成切除术、右胫骨近段植骨术”,并于3日后出院。出院后,被告陈某认为手术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效果,身体康复得比较慢,于是怀疑原告某医院的医生手术及治疗方式不专业,并将他的意见反馈给了原告某医院。
  
  随后,原告某医院向被告陈某作出“其主治医师对其实施的手术、治疗等行为符合行医要求和医院规定”的解释。
  
  但这并未打消被告陈某的疑虑,于是被告陈某及家属数人于2019年7月23日在原告某医院拉起了横幅,横幅上面写着:“严惩医生手术顶包行为 拒绝假病历”。同时,被告陈某自2019年7月26日起,分别在其朋友圈、微博、头条号、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散布“昆明某医院某医生无资质做膝盖囊肿手术”的相关信息。
  
  原告某医院得知后,要求被告停止其诽谤行为,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某医院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
  
  庭审现场:
  
  原告某医院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并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陈某表示,愿意删除在其朋友圈、微博、头条号、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散布的信息,但拒绝向医院赔礼道歉及赔偿1元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被告陈某进行手术和治疗的原告某医院的某医生具有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医师执业证书”和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证书”。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原告某医院做“右膝囊肿形成切除术、右胫骨近段植骨术”后,在未核实该医生是否具有医师资质的情况下,就到原告某医院拉诽谤性横幅、在网络平台上散布不实消息,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原告某医院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陈某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侵权责任。故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头条号、抖音发布“昆明某医院某医生无资质做膝盖囊肿手术”的相关信息;
  
  二、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头条号、抖音中向原告某医院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被告陈某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由法院选择一家云南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三、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医院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被告陈某业已如期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形象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望该案,医院真的是要这1元吗?患者真的是不愿意支付这1元吗?想必答案是否定的。通过这1元,我们看到的是医院想要获得患者的理解和支持,患者想要得到详细的解释和专业的说服,两者之间应是相互信任、彼此理解的,双方都应得到最好的对待。我们愿以司法之力架起患者和医者之间的“连心桥”,促进医患同行,共建良好医患关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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