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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女可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吗?

2024-04-29 来源: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张某外孙女刘某代位继承张某遗产的15%。据悉,刘某的妈妈张小先于刘某的外祖父张某去世,在张某去世后,一家人因为遗产继承的事情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分割遗产。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婚后生下张大和张小两名子女,张小一家一直在外地生活,偶尔回家看望老人;张大一家与两位老人同城居住,给予较多的陪伴和照顾。张某死后未留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协议。另查明,张某和王某名下有房产、证券、银行定期存款本息等各项共同财产共计400余万元。

案件审理

刘某的母亲张小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周某死亡后,张小的继承人刘某有权继承其母亲张小应该继承的张某的相应份额的遗产。刘某、王某、张大均是张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张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应该分出一半为王某所有,剩下的200余万元是被继承人张某可以分配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被继承人张某生前陪伴、照料、死后安葬的情况,王某与张某长期共同生活,相濡以沫,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依法应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酌情分得50%;张大对父亲张某生前医疗、住院、死亡安葬,付出了较大心血,显然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酌情分得35%;张小生前也给予父母看望、关爱,因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客观上只能对张某进行偶然的、有限的照料,张小去世后,刘某作为其继承人有权分得外祖父张某的遗产,酌情分得15%。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并非法定顺位继承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律从人之常情出发,认为被继承人关心孙辈的生活,愿意让其继承财产,而遗嘱继承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因此不能适用法律的推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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