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张宏宇 张倩)在北京工作的曹某在市区租住了一套房屋,在租赁期内小区整体维修改造,饱受噪音苦恼的曹某起诉房屋所有权人某公司,主张噪音已对其正常居住造成影响,要求退还租金。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噪音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支持了曹某要求退还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
来北京打工的曹某在网上看到了某公司的房屋信息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涉案房屋。承租期间,房屋所在楼宇进行维修改造,工期为6个月。在楼宇维修改造过程中,小区产生了大量噪音,吵得曹某寝食难安,曹某立即向该公司提出异议,但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和退还租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工作繁忙且经济条件受限,曹某居住在房屋内直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深受噪音折磨的曹某立即搬离了房屋。曹某深感自身居住权益受到侵害,多次与某公司交涉沟通,均未取得满意结果。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区噪音持续了5个月,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要求该公司退还5个月的租金,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改造的噪音已超出通常标准且影响了曹某的正常居住,但考虑到曹某起诉主张要求退还的租金过高,予以酌减,最终判决某公司退还曹某房屋租金五千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曹某无权要求减免租金,遂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通常标准,用于租赁的房屋应当能保证租户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音强弱等都需要达到合格标准,不能对租户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经查明,涉案房屋在租赁期间进行了包括系统性的全面改造维修。众所周知,楼宇在进行上述系统施工改造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较大的噪音,对租户的日常生活起居等造成负面影响,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噪音已超出通常标准,影响到曹某的正常居住,判决某公司退还曹某房屋租金五千元并无不妥。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出租房屋质量(空气、噪音的标准)等内容达成约定,房屋质量也应当按照通常标准进行确定。按照通常标准,用于租赁的房屋应当能保证租户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音强弱等都需要达到合格标准,不能对租户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如果房屋无法达标,可认定房屋居住质量不符合约定,出租人构成违约,租户可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租金。若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有噪音问题,如果噪音不严重,租户可以自行采取措施(如塞耳塞)或要求房东做一些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墙、隔音玻璃)等。如噪音严重到影响日常起居生活的,可以多搜集一些与噪音污染相关的证据(如录音、录像),与房东协商退还部分租金或退租,如果无法协调解决,租户可选择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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