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阿瑞)近日,石屏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普某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2015年9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普某锋(已另案处理)通过虚构事实,同刘某某“合作”开发长石,并伙同本案被告人普某君之夫黄某忠骗取了刘某某、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6年3月,普某锋用该20万元资金作定金、首付款,以段某昆之名义购买“丰田普拉多”越野汽车一辆,牌照号为云F699FU。后该车转移登记至本案被告人普某君(普某锋之女)名下,牌照号为云F8311L。据调查,该“丰田普拉多”越野汽车自以段某昆名义购买后,一直由普某锋等人支配、控制。
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侦办普某锋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中,发现普某君正在办理云F8311L越野汽车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办案民警遂于当日14时许电话告知普某君该车系涉案车辆,公安机关需对该车辆进行扣押。当日16时45分,办案民警再次以手机短信方式明确告知普某君不得将该车出售、藏匿、转移。但普某君在明知该云F8311L越野汽车属于涉案车辆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于当天出售、转让至他人名下。之后,该涉案“丰田普拉多”越野汽车被多次出售、转移,最终被转移至樊某名下,牌照号变更为云FMQ590。2019年8月16日,该“丰田普拉多”越野汽车被公安机关追缴、扣押。
另查明:普某锋、黄某忠已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判处相应刑罚,上述涉案“丰田普拉多”越野汽车已在该案中一并被判处没收。
因普某君上述转售车辆的行为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君明知其名下的“丰田普拉多”越野汽车系用犯罪所得20万元支付有关费用所购买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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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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