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系嘉禾小区部分楼宇的垃圾清运员,负责部分楼宇的垃圾清运和倾倒工作,通达保洁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报酬。罗先生在小区垃圾转运站倾倒垃圾时,摔入地埋式垃圾集装箱后受伤。因双方协调未果,罗先生将通达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请。
原告罗先生诉称,其系通达保洁公司的清洁工,负责嘉禾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并倾倒至垃圾集装箱的工作。垃圾集装箱高约2米,箱子上有重达一二百斤的铁盖子,箱盖有销子做轴,清洁工倾倒垃圾时需拉开箱盖。事发时,他伸手去拉箱盖,但是箱盖的轴是坏的,提起箱盖时箱盖没有了支撑,瞬间带着他向垃圾集装箱里坠落。后罗先生被送医治疗,保洁公司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支付其余费用,导致他无法继续治疗。他受雇于通达保洁公司,为该公司清运小区内垃圾,该公司应负担全部责任。
被告通达保洁公司辩称,罗先生与某建筑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且事发时罗先生同时为多家公司、多个小区提供保洁服务,罗先生使用的清洁工具均系其本人所有,其公司仅要求罗先生将管辖区域内的垃圾清收干净,并定期向罗先生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应当为承揽关系。而且,罗先生事发时清运的垃圾非其公司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垃圾,罗先生未从事其公司委托的工作,其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事发时罗先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为通达保洁公司委托的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合同关系性质的判断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工作内容固定、单一,具有重复性、连续性。同时通达保洁公司可临时指派罗先生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及支配关系。工作报酬金额相对固定,支付时间相对固定,且双方事实上已履行合同关系达一年,时间上具有长期性。故,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定性为雇佣关系。同时,保洁公司主张罗先生事发时清运、倾倒的是其他小区的垃圾,但未就此充分举证。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保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通达保洁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性质不同,相对应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亦有所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除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文/王晓华)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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