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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已出租的商铺起火,谁之责?

2020-11-12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张晓燕)承租三年的商铺夜间突发火灾,火灾蔓延导致相连的另外三间商铺受损,不仅自己损失严重,还要赔偿其他三户的财产损失,是自认倒霉,还是可以由出租方一起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近日,禄劝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承租的商铺起火导致三方财物受损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自己承租给被告何某某的位于禄劝县城五星路上的一商铺发生火灾造成原告4间商铺受损,另外3家商铺无法继续经营 ,造成经济损失6万余元,另外3户租户因无法继续经营要求退回租金2万余元,因是由于被告使用的电池不当引发火灾,故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自己承租的商铺发生火灾,商铺砖木彩钢瓦使用年久、电路电线老化,安全隐患客观存在,火灾也无法确定是被告造成的。自己在遭受严重财产损失且生活贫困的情况下,已经尽力赔偿部分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退回已经给付的租金3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并未认定直接原因及直接行为人,但可以确定火灾起火点位于被告承租的商铺内,商铺内操作台上的锂电池故障系火灾发生原因具有高度盖然性。火灾发生时,二楼还堆放着纸箱,可合理认定被告对商铺使用管理不善且其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其对使用商铺未履行妥善管理义务的消极行为依法构成侵权行为,对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商铺的出租人,因为对房屋没有做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对自己的行为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何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5.1万元(为王某某直接经济损失的80%)。
  
  法官析理
  
  关于此案责任承担问题,法官表示,涉案火灾事故认定虽未认定直接行为人(责任人),但已排除火灾中常见不可抗力及直接人为原因,而不能排除的可能性均与被告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相关,在被告无证据证明火灾系其他直接侵权行为造成或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对其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应该不予采信。原告作为商铺的出租人,将无任何消防设施的砖木结构房屋用于出租,且对用途未予审查,风险商铺堆放纸箱未加提醒,客观上增大了火灾事故发生概率;其未积极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亦与涉案火灾发生及火灾损失后果扩大化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亦有怠于履行义务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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