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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隐私权纠纷案件

2021-01-18 来源:快报网

  广告电话、垃圾邮件、人肉搜索、信息贩卖……大数据时代,在移动互联网给老百姓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遭到“被迫曝光”,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成为迫在眉睫的难题。

  作为重在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民法典顺应时代的需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民法典对隐私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房山法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的案件,由此可窥一斑。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四米多宽的走道。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

  2020年10月份,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置了四个摄像头。

  王某认为李某在自己后窗隐蔽处安置了两个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住宅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李某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故不同意拆除。

  王某、李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三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三个摄像头。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

  另外,《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公民生前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死后的隐私权也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法治理念。《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对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更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对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文/臧小龙)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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