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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 ——试论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案

2020-04-29 来源:法治快报网

  西方法谚有云:“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do so with clean hands),意思是向法律寻求公正和救济的人,自身也应当清白。比如,一个人提出被诈欺的控告,那么他自己必须没有诈欺行为;还比如,一国一州政府指控他国政府掩盖真相、不适当的容许病毒扩散、失职等,那么它自身也必须没有这样的行为。
  
  显然,对于这一普通法法谚,处于普通法环境下的美国密苏里州政府及其法务部门,没有理解其真切的含义。
  
  4月21日,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埃里克•施密特代表密苏里州向联邦地区密苏里州东区法院东南法庭提交诉状,起诉中国政府等若干被告,指控被告要为新冠肺炎疫情和囤积个人防护用品在密苏里州乃至全球造成大量死亡、病痛和经济损失负责。
  
  密苏里州的诉状洋洋洒洒长达181段,内容无外是指控病毒源于中国、不适当的容许病毒扩散、对真相掩盖、囤积防疫物质等,上述行为导致了密苏里州的重大损失,要求法院确定被告疏忽大意,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停止异常危险行为等。
  
  该案虽与美国其他方面起诉中国的说辞大同小异,但却是全美首起州政府因新冠疫情起诉中国政府的案件,也是中美建交后美国州政府起诉中国政府的第一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导向性,特朗普也表态支持。一时间,相关州蠢蠢欲动,如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表示,该州也将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他们似乎以为自己占据了法律和道义的制高点,可以随时对中国发起滥诉。
  
  “沧海横流,处处不安也”,疫情令国际时局大乱。世界各国本应深刻认识新冠病毒才是当下全人类的公敌,但美国的一些政客和民间团体,罔顾当前国际社会合作抗疫的紧迫要求,也罔顾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理,横生枝节,对中国发起无谓的法律战,实无益于美国自身的抗疫事业。
  
  法律人当以不骄不躁、不愠不怒的客观态度,认真对待案件本身,正本清源,研究之、解构之、应对之,捍卫国家之声誉及权益。现试就“密苏里州诉中国案”若干问题分析如下:
  
  一、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三世纪罗马帝国元老院的决议,早已成为全世界妇孺皆知的法谚,同时,也上升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没有一国可以对另一国主张管辖权,没有一国可以在本国法院起诉别国,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主权豁免原则。
  
  主权豁免,美国也予承认,其1976年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重申了这一原则,禁止在本国法院对外国政府提起诉讼,但设置了两个主要例外:即具有与美国有充分联系的商业活动和领土侵权行为。其实很容易理解,“商业行为”涉及到买卖;领土侵权行为涉及到具有豁免权的主体在领土中的侵权,比如使领馆人员交通肇事,这些必须予以救济,不能因为豁免而丧失法益。但这两个例外,有严格的限制:有关的“商业行为”必须由外国政府直接主导实施,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也必须发生在美国领土之中,符合上述要求方可在美国法院被起诉。
  
  毫不意外,密苏里州的诉状对上述两个例外都进行了援引,诉状中主张被告的相关“商业行为”和相关侵权行为明显违反人道和透明性,从而导致了密苏里州的痛苦和损失,但并未就相关“商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发生在美国领土内这一事实等作出充分说明。
  
  事实上,密苏里州也无法做出充分的说明,因为一方面它无法对其指称的事实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罗列的很多所谓证据来自于道听途说;另一方面,也无法证明所谓的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密苏里州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担心不足以让法院采信,所以,它又尝试其他做法试图绕过主权豁免,以确保法院受理起诉:
  
  一是援引国际法。诉状声称,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6.1条,中国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并将其视为可以援引并确定法律责任的来源;但它忽略了一个事实:美国在签署《国际卫生条例》时明确拒绝了这一立场,声明“该条例的规定不产生可在司法上强制执行的私权”,也就是说,即使美国法院以某种方式声称拥有管辖权,也不能将上述《国际卫生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为依据。
  
  二是增加被告。该案共九个被告,除通常可以代表国家主权的政府机构外,还列入了其他组织。在对起性质进行描述并论证其是否应该排除主权豁免时,诉状做了互相矛盾的陈述。而根据这一矛盾表述,可以得出其他组织也应当享有主权豁免的权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密苏里州试图通过援引主权豁免的两个例外、引用国际法和增加被告四种途径,绕过主权豁免,但均不成立,美国法院不应对这起案件进行管辖。
  
  二、密苏里州政府在本州疫情大爆发中清白吗?
  
  暂且不论美国法院对中国是否应该有管辖权,单就事理本身来说,密苏里州政府在本州疫情的大爆发中,是不是尽了政府应尽的责任,是不是有足够的抗疫作为,恐怕很值得怀疑。为了印证这一合理怀疑,笔者选取了几组具有可比性的地区,时间截至4月28日10时,通过对其累计确诊人数、累计死亡人数和现有确诊人数进行对比,直观反映各地在疫情应对中的成效。
  
  (一)四组比对
  
  1.密苏里州与中国青海、宁夏
  
  密苏里州与青海省人口同为608万左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也大致相当,约694万人。青海、宁夏距离疫情最初爆发点武汉的距离,要远近于密苏里州与武汉的距离,人员往来也要远多于密苏里州与武汉的人员往来。
  
  图一:

  图二:

  2.密苏里州与中国香港
  
  或许有人认为中国大陆的政治体制中应对疫情上更有优势,那使用“一国两制”的香港与密苏里州对比,香港的人口只比密苏里州稍多,约748万。同样,香港距离武汉远近于密苏里州,人员往来也要远多于密苏里州。
  
  图三:

  3.密苏里州与韩国首尔
  
  或许还有人说,香港也属于中国,那拿与美国政治体制相近的韩国首尔对比,首尔的人口1004万,较多多于密苏里州,但差距不是很大。与武汉的距离和人员往来同上述几组样本类似。
  
  图四:

  (二)两个判断
  
  事实上,还可以拿出更多的对比,篇幅所限,就此打住。之所以做上述对比,只是要证明两个判断:
  
  1.疫情是可控的。中国、韩国国家整体以及其不同地方控制疫情的过程,有力地证明,无论哪种政治体制,只要采取正确的措施,疫情完全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住。而正确的措施往往只能由政府作出。
  
  2.政府的作为/不作为,适当作为/不适当作为,对疫情的走向有巨大的关系。虽然不能说是绝对的因果关系,但依据上述几组比对,以及归纳推理的原理,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作为的政府,疫情总是能够及时的控制住;失职的政府,放任疫情发展。
  
  上述两个判断,日益从各国疫情形势的发展中得到证明。
  
  上述两个判断,同样在密苏里州政府身上得到了验证。
  
  密苏里州政府到底为防控疫情做了什么,公众几无印象,能够让人记住的只有包括它在内的美国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不断争吵,互相推诿扯皮和推脱责任。密苏里州政府和美国联邦政府白白浪费了中国以巨大牺牲努力争取的窗口期,导致密苏里州和美国的确诊率远远高于应对得当的地区和国家。相似人口规模下,密苏里州的累计确诊病例是青海的402倍、宁夏的96倍、香港的近7倍、首尔的近12倍(首尔人口几乎是密苏里州的2倍),并且确诊数字仍在不断攀升。
  
  上述这些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使密苏里州政府、美国联邦政府,很难洗脱失职的嫌疑,正是因为它们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从而犯下了美国法律上的“决定性的过失”;同时,由于其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减少和扩大,根据法律的减损规则,其无权就这些损失向任何国家主张赔偿。
  
  密苏里州政府,在疫情高涨之时,仍不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而是三心二意,心有旁骛,浪费宝贵的资源,企图通过一场无意义的诉讼掩盖自己的失职。在它发起的诉讼中,承担着两个角色:一个是密苏里州在法律上的代理人,一个是密苏里州公共事务的受托管理者。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作为密苏里州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密苏里州政府在道义上已经失去了原告代理人的资格,因为它本身就是密苏里州的加害者,正是由于它的失职,密苏里州人民承受了它在诉状中所描述的各种苦难。
  
  三、密苏里州政府企图通过指控他人掩盖自身失职
  
  西方还有法谚云:“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寻求法律救济的原告,必须公正地采取行动。这包括所有对原告的指控,都应当公正、合理、合法。而密苏里州政府对中国的指控,充满了错谬,毫无公正、合理、合法可言,无非是要借指控他人来掩盖自身的失职。
  
  (一)断章取义指控中国违背《国际卫生条例》报告义务
  
  诉状指控,中国违反《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第1款“在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的义务”。事实上,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将国际法的内容抽取部分片段加工成一国不容质疑的义务。
  
  《国际卫生条例》第六条“通报”第1款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当利用附件2的决策文件评估本国领土内发生的事件。每个缔约国应当......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中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按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评估”和“决策文件”。
  
  首先说“决策文件”,其实是两个图表:
  
  一是决策图表,实际上是一个流程图,用于为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提供决策流程参考。决策图表确定了由国家监测系统发现的事件如何被评估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的流程。
  
  二是实例图表,用于为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提供实例参考,共包含四大标准,分别为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事件是否不寻常或出乎预料、是否有国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否有采取国际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的严重危险,再细分为11个项目,部分项目还附若干实例。事件至少符合四大标准中的两个,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实例图表明确说明“本附件中的实例不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国家出现符合图表中实例的情况,也不一定就应当判断其为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
  
  其次说“评估”,评估指缔约国自收到事件报告后,判定其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的行为和过程。评估应当利用“决策文件”中的两个图表进行,实际操作中,不仅包括技术上的审查验证,还包括一系列调查、认定、决策等程序,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评估的时间,《国际卫生条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附件1中,要求缔约国在国家层次具备“在48小时内评估紧急事件的所有报告”的能力,是能力而非要求,对中层和基层公共卫生应对中评估的规定,未涉及时间要求,而这两个层级的评估显然应包含在缔约国总体评估所需耗费的时间中。
  
  因此,《国际卫生条例》的“评估”“实例不具有拘束力”“须满足两个以上标准”等表述结合在一起,赋予了主权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并作出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事件决策的权利。只有评估并确认后,才有履行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报告的义务,而非一接到基层报告即行在24小时内报告。
  
  事实上,中国官方机构于2019年12月27日首次收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2019年12月31日即向世卫组织驻华代表处作出通报,只用了4天时间。企图指控中国违反《国际卫生条例》报告义务,是不符合该国际条约本身要求的。
  
  (二)对几个关键事实的指控,并非基于公正的立场
  
  1.指控中国制造病毒。事实上,病毒起源于何处,本质上属于科学问题。相关方面已多有回应,此处不多赘述。单从法律上看,在缺乏权威调查、尚无相关科学结论的情况下,仅凭引用《南华早报》《纽约时报》等媒体的报道,显然不公正、不客观。且从证据的效力上说,此类宣扬“病毒来源于中国”“中国隐瞒疫情”的媒体报道属于法律上的“传闻证据”。根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若没有任何书证或物证补强,传闻证据的采信可能性较低。美国法律也是这样规定,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不应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
  
  2.指控中国掩盖真相。诉状罗列诸如武汉市卫健委不允许对外发表意见、医院内部警告、国家机构下令销毁样本、中国拒绝美国人来调查、武汉死亡人数增加等所谓证据。且不论上述被指控的行为是不是主权行为、目的是不是合法、违法行为是不是已经得到了国内法的纠正和惩处,但从证据原理来说,与论及证据的真实性时一样,这些证据依然属于传闻证据,并无符合相应法定形式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作为支撑。事实上,由世界卫生组织牵头开展的国际调查方具有充足的合法性,任何国家单独出示的证据均不具有充足的合法性。
  
  3.指控中国允许病毒不适当地扩散。指控中国政府明知春节疫情有扩散的风险,还允许500万人未经检测离开武汉,举办万家宴等。一如前面的论述,在疫情初期,中国各级政府对病毒影响的评估,需要基于时间和审慎作出,从而对公众作出适当的指引。500万人未经检测离开武汉,是因为当时的形势还不足以作出封城的决定,且也没有足够的检测试剂;此外,绝大部分中国人对于春节不能回家过年的失望,不亚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密苏里州人民无法探望家人和朋友……无法参加复活节或逾越节的宗教仪式”的失望,基于对等原则,也不应当要求中国人民在形势还没有那么紧迫时放弃回家过年的权利;同理,美国加利福尼亚等地的沙滩上,至今还挤满了人,一如“万家宴”,似乎他国也可以以“允许病毒不适当地扩散”为由对美国发起诉讼。
  
  4.指控中国囤积物质并试图谋利。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从3月1日到4月26日,中国共验放出口防疫物资550亿元,主要包括口罩约221亿只,防护服1.09亿件,护目镜3294万副,外科手套7.63亿双等,指控中国囤积防疫物资显然与实情不符。3月前的疫情高峰期,中国民众对口罩等个人防疫物质的需求是现实而迫切的,海外华人纷纷组团帮助国内亲友购买口罩,但绝不是为了囤积起来试图牟利。当然,部分国内口罩出口商家或许有涨价行为,但其本质上属于企业和市场行为,违反法律要求的涨价行为还受到了中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四、真正应该站到被告席上的,是密苏里州政府等
  
  除了密苏里州政府等价值400美金(美国法院诉讼费标准)的表演外,近期,美国还有议员企图通过立法,破除对中国的主权豁免,推动可以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还有一些组织和个人,企图通过国际法途径,罗织罪名追究中国的所谓责任。两者的目的,无非都是想把疫情防控不力的锅甩给中国。
  
  对于这样的行为,假使真的要走到上法庭的一步,连反诉都不需要,直接申请追加被告即可。
  
  追加谁为被告?追加美国联邦政府、相关州政府,这些辜负人民的委托,犯下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政府。
  
  迄今为止,美国的疫情最为严重,按照责任政府的标准,它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吗?有的国家能够很快控制住疫情,为何它们到现在还在蹉跎时光,放任疫情肆虐,它们不该反省吗?
  
  毕竟,截至目前,美国包括密苏里州7000余名在内的确诊患者中,能够证明是直接被来自中国人员感染的,屈指可数甚或没有。绝大部分的感染者,都受害于他们自己政府的也是原告所说的“允许病毒不适当地扩散”的行为,这一指控最应该针对它们。按照美国侵权法律“直接和实际的影响”的原则,正是这些失职渎职的真正被告,让新冠疫情在美国肆意传播,彼此祸害,才导致了天文数字般的、还看不到头的确诊患者。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中国古代也有这样的做人处世格言:“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不要拿自己有的缺点错误去指摘他人同样的问题,不要要求他人具有自己不具有的优点与正确之处。起诉他国时,还是先审视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
  
  相信是非公道自在人心,自在法律。(文/刘斌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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