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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法治宣讲进校园,学法守法伴成长

2020-11-24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通讯员 耿瑞璞)日前,海淀法院法官助理耿瑞璞前往中国农业科学院附属小学农科院校区,以《法律守护成长》为主题,面向该校五级学生代表40余人开展《民法典》进校园专项普法授课,授课围绕三个部分展开。

  1、《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授课从解读“典”字的含义切入,结合之前授课时对法律基本概念的讲解,使同学们了解《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合,是与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之一。

  2、未成年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法律以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认知水平的主要依据,分别赋予未成年人可以从事有限的民事行为的资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额外保护。

  案例1:

  小彤今年五年级,11岁,每天放学路上路过玩具店的橱窗时都会被里面各式各样的洋娃娃吸引,于是小彤拿自己的压岁钱99元购买了一个洋娃娃。小彤回家后,父母说这个洋娃娃让可以小彤留下,但下次买东西一定要家长陪同。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小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支出99元购买洋娃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且其父母对此已经表示追认,小彤的行为应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上,《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以贯之的。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替代责任。

  案例2:

  12岁的小越课间在教室跟同学追逐打闹,小越不慎将同学推倒,该同学头部撞向教室角落摆放的显示器材,导致头部淤青,显示器材毁损。学校老师发现后及时将受伤同学送至医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12岁的小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学校显示器材毁损的损失、同学受伤的医药费损失等,因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课上,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发言,此次《民法典》进校园普法宣讲活动有利于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了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知法、守法的责任意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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