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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丨聚会遭遇请托,这种“招呼”不能打!

2021-05-18 来源:快报网

  王法官受邀与许久未见的老同学聚餐,到达餐厅之后,却发现上周开庭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也在。王法官应该怎么办?别怕,我们来看看“三个规定”怎么说?

  2015年,“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

  那么,哪些都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当的接触、交往行为呢?

  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政策解读:

  透露案件情况、接受请客送礼、借钱借房借东西。在司法程序中徇私舞弊等都属于不当的接触和交往。

  如果像王法官这样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发生了不当接触,应该怎么办呢?

  按照《规定》,如果因为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而不当接触,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这也是对司法人员的一种保护。

  那如果司法人员违反了《规定》,会如何处理?

  如果司法人员违反了《规定》,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秦婧然)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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