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刘紫微)因张先生与李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查封了张先生名下的房产,王女士认为其在先购买了房屋,是被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执行被查封的房屋。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先生因欠李先生借款经法院判决后,张先生未还款,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张先生名下的房产。王女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房子张先生已先行卖给王女士,王女士才是被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房屋。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涉案房屋张先生已按465万的价格卖给王女士,王女士支付了房款。王女士称在双方办理过户期间多次联系张先生未果,致使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就王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宜,张先生公证委托了王女士的朋友办理,且王女士自认与该朋友联系无障碍,但迟迟却没办理过户。对此,王女士称其未办理过户系其父母生病住院,无暇办理过户,但法院却查明王女士在此期间办理了房屋入住登记。法院审理认为即使王女士无法联系到张先生,也可以随时联系其朋友办理,其未及时与联系办理,系自身原因所致。其次,王女士的父母虽均患病,但照顾老人在可以选择购买社会服务的条件下,其偶然抽身办理重大事务,亦无违于孝道,且事实上其在父母患病期间能有精力办理涉案房屋入住手续,却无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与常理相悖,该理由难以成立。故认定王女士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案外人证明其对作为执行标的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同时符合:1.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签订有以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且该合同的签订在执行之前;2.案外人已支付了合同全部价款;3.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一定的方式对外进行了公示;4.执行标的物权没有变更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购买房屋等不动产,要及时办理过户,若主观上怠于办理过户,房屋产生纠纷,法院可能认为存在主观过错,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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