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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大量网购“减肥药”,诉求十倍赔偿能否获支持?

2025-03-13 来源:快报网

  短时间内,买家多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当支持?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杨某系售卖减肥药获取报酬的微商。2024年11月4日,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某胶囊”一袋(10粒),花费259元。一个月后,隋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两瓶,花费1198元。隋某称,在服用该案涉产品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通过搜索发现,无法从官网查询到该减肥产品的执行标准号,于是打电话联系厂家询问,厂家告知该产品并非公司生产并开具声明证明其为假货,也就是说杨某售卖的产品为冒用厂名厂址的三无假冒伪劣产品。之后,隋某以被告杨某销售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还货款1457元并赔偿十倍损失1457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案涉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二是本案是否应该适用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措施。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三无”产品,被告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案涉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1457元。

  关于是否应当赔偿十倍损失的问题,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行为,购买商品仅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本案中,原告隋某第一次购买一袋10粒,在收到货一个多月后,再次购买两瓶该产品。诉讼中,法院了解到原告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纠纷在全国多次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其第二次购买产品并诉讼有牟利之目的,明显不符合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法律特征,其明显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次购买产品价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1,98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其第一次购买产品符合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范围,故对原告请求的第一次购买产品价值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59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新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两次购物款,对隋某第一次下单的1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即赔偿2590元;对于隋某第二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该案办结之后,新野法院随即向有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此类“三无”减肥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改。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同款商品究竟应不应该支持、应该怎么支持等问题困扰办案人员许久。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购买者明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官表示,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要看是否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比如,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大量、反复购买商品,即使大量购买商品,通常也会事先和商家就商品数量、价格、规格、发货等细节问题进行沟通,发现商品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平台客服解决,而非直接诉讼索赔。

  二是要看购买数量、频次是否合理,是否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在短期内明显超出自用数量的大量购买,或前次购买远未食用完毕又再次甚至多次购买,可以认定为购买数量及频次不合理。

  三是要看所购商品的保质期及功效是否正常。食品特别是生鲜商品保质期较短,普通消费者一般会首先考虑保质期问题,即使长期食用也是分批、新鲜购买,而一些购买人不考虑保质期便大量购买生鲜商品,还有部分大龄购买人罔顾功效大量购买婴幼儿食品,或青壮年大量购买老年奶粉,均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保质期及功效的正常考量。

  四是要看购买商品是否为了自用。在网络消费已经十分发达的当下,各年龄层人群对网购操作一般能独自完成,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用范围应仅限于购买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对大龄近亲属的代为购买亦应考虑商品功效与使用者是否匹配。

法官提醒

  像这样在社交平台被引流后,自行添加卖家微信私下交易而产生纠纷的,维权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很可能因不清楚对方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立案;即便胜诉,执行时也困难重重,难以挽回损失。因此,建议消费者网购时选择正规平台,若遇到权益受损,维权时应基于真实消费需求,不得异化为牟利工具;经营者要牢记食品安全是红线,违法必遭严惩!(来源: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 作者:齐亭亭 陈金波)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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