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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卖房未按约定迁出户口,被判支付违约金

2020-09-03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胡喜辉)王老太将其名下的北京房产出售后另在河北购房,其以无处可迁为由拖延七年未将其户口迁出,买方张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7500元并另行按照每日一千元标准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老太除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外,需按每日一百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户口迁出之日止。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3年8月双方就买卖海淀区某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购房款价格为215万元,房屋上登记有王老太及其配偶的户口,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迁出户口,违约则需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每日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自2013年9月王老太具备办理迁出户口条件至今,其一直未予办理,故诉请王老太支付违约金107500元,另要求其以2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起至实际户口迁出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被告王老太则抗辩称北京无其他房屋可迁入户口,不构成违约,且违约金标准过高。

  经查明,案涉房屋于2013年9月过户至张女士名下,王老太出售案涉房屋后另行在河北购置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王老太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老太未依约将户口迁出,但其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具备迁移户口的客观条件,故其构成违约。就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实际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最终判决王老太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自2013年11月起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每日一百元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

  宣判后,王老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是房屋买卖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事项往往作为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对户口迁出日期、未迁出户口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首先,卖方在签约时,应如实告知卖方房屋上户口登记情况,买方亦应对该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实践中,存在房屋上登记有多户的情形,且存在部分登记人口非卖方家庭人口的情况,导致后续迁出手续办理难度大。其次,对迁出日期或条件进行约定时,卖方应全面评估自身情况,一旦签约,合同约定即生效并有约束力,在条件具备或日期届满时未迁出,卖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次,就违约金的约定,应确定一个合理范围,如约定过高,诉讼中法院一般会进行调整。最后,迁出户口事宜非法院判决可处理事项,法院一般通过判决违约金的方式督促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买卖双方在就房屋买卖签约时,应全面考虑上述内容,审慎做出选择选择。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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