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案例

云南文山: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共有人、被挂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11-10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通讯员 张娅萍)罗某无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普某的电动车(后座载张某)相撞,造成普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普某住院治疗57天并鉴定为左耳听力障碍伤残程度九级,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6%伤残程度为十级;张某住院17天,两人共支出医疗费74800.28元。事故经文山市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普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杨某,车辆挂靠在文山某公司。后双方就赔偿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普某、张某将罗某、杨某、保险公司、文山某公司起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
  
  文山市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也是具体的侵权人,应当对普某、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罗某签订车辆协议约定肇事车辆为两人共同共有、共同经营、共同维修、共同承担责任,杨某作为共有人应当对普某、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山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对普某、张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罗某对普某、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文山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云南怒江兰坪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麻将赌博案

下一篇:云南昆明:朋友借钱后进了戒毒所,他讨债无门?别急!西山法院有妙招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