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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租车风险要警惕!留好证据好维权

2020-11-11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交通出行的方式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的汽车租赁公司出现在大众视野中。车辆出租方通过租赁车辆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车辆承租方满足自身的交通需求,另一方面车辆出租方亦可以通过租赁车辆来获得收益。这样看起来双赢的经营模式,其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那么在汽车租赁过程中,车辆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如何避免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话不多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原告吕某向被告雷某租车,租赁期间为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租车期间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8900元。随后,由于原告在租车期间暂不用车,所以就提前把车退还给被告,但车辆退还后,被告一直未将押金退还给原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吕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盘龙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雷某经公告送达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且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故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其中载明:兹因雷某(身份证:53……)于2017年12月9日退车押金至今未付,退还车辆:云A**,共欠吕某8900元,张某1600元,宁某2650元,并约定于2019年4月12日还清。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租赁车辆并交付押金,则原、被告之间成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后原告将车辆退回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押金8900元未付,并约定于2019年4月12日还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押金8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欠款人民币89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小提示:
  
  现实生活中,车辆租赁中提供的合同大部分为格式合同,签订合同时,车辆出租方与承租方仅对合同空白地方(如租赁车辆详情、租期、租金)等进行填写,往往容易因忽视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细节内容的约定而产生纠纷。
  
 
  那么,车辆承租方与出租方在车辆租赁过程中面对会出现的风险时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车辆出租方:
  
  车辆出租方在将车辆出租后,会面临承租方拖欠租金、将车辆抵押或转租给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进行赔偿等风险,故车辆出租方在出租车辆时,应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仔细核对承租方的相关身份信息(如自然人核对身份证及驾驶证、公司核对公司注册信息等),并对承租方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留档保存,对承租方承租车辆的用途进行详细了解,对车辆转租、车辆租金拖欠及车辆出现违章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等相关内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
  
  车辆承租方:
  
  车辆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时应选择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租车公司或租车平台,查看车辆承租方的出租手续是否齐全、租赁的车辆是否是承租方自身配备的车辆,避免承租到没有出租车辆资格的汽车或私人车辆。
  
  其次,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和阅读合同中约定的条款,避免因盲目签订合同而忽视合同中一些存在的对自己不利的“霸王条款”等内容,向车辆出租方详细了解相关费用的收费流程及计算标准。在交付车辆前,承租方应对租赁的车辆进行详细检查,查看车辆是否存在划痕、安全隐患等问题,避免在车辆归还时产生纠纷。
  
  最后,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时,出租方如果要求缴纳一定的押金或保证金作为担保,承租方在向出租方缴纳押金或保证金后,应向出租方索要收据,并留存交付押金的凭证,避免归还车辆后押金无法退还而出现问题。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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