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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三七”分责? 法院判决:对外不具效力!

2020-11-11 来源:快报网

  快递员派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致他人损伤。被侵权人起诉快递公司和快递员,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三七分责协议为由,主张其仅须对损失的30%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该协议属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内部约定,不具对外效力,判决由用人单位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基本案情

  快递员送货途中 逆向行驶致车祸

  张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长期负责某小区的快递派送业务,2019年11月,张某在派送快递的途中,因时间紧迫而投机取巧抄近路,在单行路上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薛某迎面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伤,车辆亦遭到损坏。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薛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薛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计算,在本次事故中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除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先行垫付的6万元,对剩余28万余元费用的负担,各方产生了争议。薛某认为,快递员张某违反交通规则,直接造成薛某身体受伤、财物损失,其应负主要责任。而某快递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其亦应对张某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薛某将某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快递公司协议约定 赔偿责任三七分

  事情还要追溯至张某最初与快递公司签协议时。该快递公司为了减轻自身责任,与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快递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快递员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涉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协议,某快递公司认为,其早已和快递员签订了责任分担协议,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28万余元费用,快递公司只须承担30%,即8万余元的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经计算,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快递公司已垫付医药费4万余元,快递员已垫付医药费2万余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快递公司还应赔偿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因薛某不认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责任分担协议的内容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快递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二审最终判决

  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该快递公司认为,其和快递员已经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快递公司仅须承担30%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另外,快递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过错行为,故快递员应承担本案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签订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书》,并且《协议书》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三七开”,但是,该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当然对第三人薛某产生效力。而本案的法律关系是薛某要求快递公司和快递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协议书》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快递公司向薛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因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引发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快递公司上诉称其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电商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从商场购物转变为网上购物,快递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运输媒介,快递行业往往有送达时限要求。快递员为了赶时间、无视交通规则的情况时有出现,因快递员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快递公司为了减轻公司责任,可能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如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接收、运输、投递快递的工作,属于执行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在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其次,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够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部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较为复杂。同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需要另行予以解决。如果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如果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文/胡保峰 蒋慧)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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