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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两法院“云宣判”两起环境污染案件

2020-02-18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刘红春)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信息化平台优势,通过登录“云会议”视讯平台实现多人多地视频连线,分别对两件涉及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宣判。

  昆明中院二审宣判的赵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罪上诉案,系云南省首例由市县两级检察院共同出庭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该案由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经富民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赵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共同出资,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工人拆解废旧蓄电池2000余吨提炼铅锭,已对区域环境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土壤中大部分特征污染物含量(浓度)超基线20%以上,处理环境损害的费用共需397万余元,遂判决六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判令五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费及土壤修复费共计39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部分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分别提起上诉,昆明中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昆明市检察院和富民县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庭。昆明中院认为,富民法院对该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该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此类案件目前在全国为数不多,昆明中院对该案的审判,或将为全国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昆明经验”
  
  同日,安宁法院对邱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该案由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邱某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从废甲醇中提炼燃料进行销售,并将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最终排至安宁宁湖,造成湖区水域大面积被污染。田某等三人违法向邱某某等三人出售废甲醇,案发时仍有5万余公斤废甲醇存放于现场。该案因排放废水有毒有害,为防止水质恶化产生应急处置费用46967.93元,已由六被告人主动赔偿。

  同时,安宁法院经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及对案涉库存废甲醇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险,产生处置费及运费合计273081.8元亦由六被告人实际支付。安宁法院认为,邱某某等六被告人违法长期贮存、搁置、销售、放任危险废物,并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充分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46967.93元(已履行完毕)及对库存甲醇废液无害化处置及运输费用合计273081.8元(已履行完毕)消除危险,并通过安宁市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体现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修复性司法理念,被告人主动缴纳修复费用,并使受损环境得以有效修复,依法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两起污染环境案同日宣判,充分彰显了云南法院环境司法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美丽云南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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