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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洗钱案:开32个账户洗黑钱

2020-10-15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杨学勤)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洗黑钱”的认知大部分还停留在影视作品、小说的刻画上,反派人物动辄将上千万甚至上亿的黑资产通过“地下钱庄”、“空壳公司”、网上交易、珠宝拍卖等方式洗白,由非法变为合法后再装入自己的口袋,看似“大佬”风范十足,实则最后的下场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2020年10月13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麒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毒品犯罪洗钱案。
  
  麒麟区检察院干警、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职员、曲靖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60余人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7月12日,吴某江(另案处理)让朱某(另案处理)到缅甸商谈毒品价格和数量。7月15日,吴某江在昆明市区接到由缅甸人运来的毒品后,便驾驶车辆将毒品从昆明送到昭通市镇雄县,途中被民警抓获。
  
  经称量鉴定,吴某江驾驶的车上当场被查获的32块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命或冰毒,是强效的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净重18573.72克,含量为16.0%-16.9%。
  
  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范某(吴某江妻子)、吴某齐(吴某江父亲)、王某(吴某江亲戚)均有为吴某江贩卖毒品的毒资进行转移、隐瞒的行为。其中,范某在4家银行开立了10个账户,吴某齐在5家银行开立了22个帐户,王某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吴某江使用。
  
  经查证,三人的银行账户均与中缅边境人员、毒品犯罪的可疑人员以及吴某江等人有大额资金交易记录,与其身份及职业严重不符,且采用存取钱款、转帐等方式,为吴某江贩卖毒品转移、隐瞒毒资。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范某、吴某齐、王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以转帐、存取钱款的方式转移毒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麒麟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择期宣判。
  
  洗钱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不止会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还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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