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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最高获刑25年!西山法院宣判“926”涉黑系列案件

2020-11-07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黑恶不除,百姓难安。法治中国容不下任何黑恶势力兴风作浪,“黑恶必除,伞网必清”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责任和使命,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是法院人美好的愿景和追求。
  
  图片来源于新华社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宗某某、骆某某等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行贿罪,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8案,109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主犯宗某某、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200万元至50万元个人财产,或64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宗某某依托其在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等地开设的多家娱乐场所,大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先后纠集骆某某、杨某某等19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制定了相应的“帮规帮矩”约束组织成员。
  
  该组织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珥季路周边确立强势地位,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一系列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12月,被告人骆某某、吴某某等人拉拢腐蚀公职人员,获得“保护伞”庇护,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20余人,大肆在和甸营村诸多旅店及出租房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形成以骆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案是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社会影响最大、案情最为复杂、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本案经报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
  
  部分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黑恶是毒瘤,一个不能留!西山法院对于黑恶势力的态度是重拳出击、严惩不贷,该案的审理,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铲除了黑社会犯罪组织滋生的土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西山法院还将机制化、常态化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坚决扫黑、严厉除恶,绝不让黑恶犯罪卷土重来,为人民安居乐业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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