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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召开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

2020-12-04

  法治快报网讯 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媒体及公众介绍了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以网络为依托,呈现多元化、科技化、隐蔽化发展趋势。”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下的现实需要。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惩伸向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

  据了解,自三中院建院至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诉案件75件,涉案人员104人,涉案单位2个,其中上诉案件16件。案件主要呈现出信息类型多样,数量爆炸式增长、犯罪手段复杂多元化、具有团伙犯罪趋势、侵害法益多元化等特点。

  通报会现场,北京三中院刑一庭庭长王海虹介绍了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推销演讲培训课程,雇佣被告人孙某某、丰某某等20余人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并通过入职培训、口口相传方式授意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登录QQ账号,并加入以信息资源交流为目的的群,通过交换等方式获取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负责人决策,以单位名义由销售人员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且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继而获取的销售利润归被告单位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该单位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王海虹介绍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罚。本案中,除涉案员工被定罪判刑外,被告单位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最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除单位授意员工犯罪案件外,该院还通报了两起单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售卖的案件。以上被告人均因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我国《刑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和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设定了法律红线,有助于我国构建起公民个人信息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但从个人角度,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源头减少、杜绝信息的泄露。三中院建议广大市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多加防范:

  第一,不随意填写、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如,填写个人简历只写必要信息,同时还要注意查看求职平台和招聘企业是否正规;身份证等证件复印时一定要写明用途,防止被他人利用;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银行交易凭证等,丢弃前需要移除个人信息;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随意参加一些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街头问卷等活动。

  第二,注意网络安全。尽量不在公共电子设备上输入个人账号及密码,如必须输入要安全退出并清除相关记录,进行网上支付时,避免使用未知的公共网络,以确保支付安全;网上购物尽量到正规、大型网站,并仔细检查网址,不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不随便点击聊天中对方发来的链接,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时要十分谨慎;尽量避免在朋友圈通过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过度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处、单位地址、子女情况等信息;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电脑等物品。

  第三,及时补办证件、更换账号。个人证件丢失或者个人信息泄露后,要第一时间补办证件、更换账号,更改重要的密码,避免经济损失;及时告知亲友,提前加以防范,避免上当受骗;更换电话号码前解绑手机银行、支付软件;及时备份,避免因电脑故障、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账号密码丢失。

  第四,注意收集证据线索,及时报案。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应该记下对方的电话或者邮箱、地址等有用信息,第一时间报警。报案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有助于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在信息数据迅速变现的时代,筑起筑牢公民信息的防火墙,织严织密全面守护的法网,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才能有效避免公众遭受侵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供稿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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