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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人权益保护 营造防骗社会环境 北京一中院线上发布涉老年人诈骗典型案例

2022-03-31

  3月3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关注老人权益保护,营造防骗社会环境”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近五年来涉老年人诈骗案件审理情况,针对老年人防范诈骗提出建议,同时发布八件涉老年人诈骗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北京一中院审理诈骗案件共532件,涉及诈骗老年人的案件40件,占诈骗案件总量的7.5%。从发案趋势上看,诈骗老年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2017-2018年均审理涉老年人诈骗案件3件,诈骗数额多在一百万元以下。2019年起,案件数量及犯罪数额均有大幅增长,年均审理涉老年人诈骗案件12件,且平均每年有2件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对此表示,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多利用老年人关注的养老、保健、理财等事项实施诈骗。老年人群体往往防骗意识不强,无法有效识别骗局,且证据留存意识不足,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针对此类犯罪,北京一中院既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同时强化司法宣传,延伸审判职能,对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新闻宣传,联合社区开展防诈骗讲座,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谭劲松介绍,涉老年人诈骗案件集中表现为三大特点,一是诈骗事由多样化,但主要集中在养生保健领域;二是犯罪手段专业化,犯罪行为具有明确针对性;三是被害人众多,犯罪数额大,追赃挽损难。对此,北京一中院建议老年人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防范意识,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勿轻信推销,遇到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及时向家人或者有关部门求助,同时记得保存转账记录、收据、对方身份信息等客观证据。

  围绕保健品类诈骗、收藏类诈骗、投资理财型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涉老年人诈骗的常见类型,北京一中院刑二庭庭长江伟发布了八件涉老年人诈骗典型案例,帮助老年人提高防骗意识,织就防骗“安全网”。

  诈骗老年人案件既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亦严重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惩治和预防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案件,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北京一中院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以惩治、威慑犯罪为基础,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北京一中院副院长谭劲松表示。

  典型案例

  案例1:小礼品引诱,假专家宣传,真饮料冒充特效药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等十余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石景山区、丰台区等地引诱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免费健康咨询”活动,谎称贾某、张某等人为知名医院的专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现场看病、开药的方式,将“百邦牌天元胶囊”、“百邦牌银杏丹葛胶囊”当做特效药品销售给被害人,骗取百余名被害人90余万元。本院认为,张某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各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以高价售卖保健品的名义骗取老年人财物,是诈骗老年人最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此类犯罪一般有固定的实施流程。前期,业务员通过发传单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老人,以领取礼品或者健康补贴的名义吸引老人参加“健康讲座”。举办讲座当天,由假冒的医疗专家在现场推销产品,谎称售卖产品为可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等老年人常见疾病的特效药,实际上所谓的特效药成分仅为淀粉、果汁、水等,并无任何治疗效果。讲座现场也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收款,备有pos机供老人刷卡,若遇到老人忘带钱的情况还会有业务员以帮忙送货上门的名义跟老人回家取钱。此类诈骗犯罪人员众多,分工明确,专门针对十分关注养生保健的老年人群体实施,且利用老人渴望关怀的情感需求,通过言语上对老人的关心,骗取老人信任,使老人心甘情愿交付钱款。

  另外,这类案件部分被曝光后,还有诈骗分子利用被曝光的事实继续实施诈骗。近期有部分案件,被告人联系曾经购买过保健品的老年人,告知其因所购保健品涉嫌欺诈违规,要给老年人办理退费,并以退费需要交纳部分手续费等为名诈骗老年人钱款。这类案件反映出这些诈骗分子毫无底线,处心积虑用各种方法不断诈骗老年人,针对这类案件,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2:藏品回购、高价代售多为骗局,理性看待藏品价值,勿轻信藏品推销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等人,以北京某公司为平台,通过电话联系若干老年收藏爱好者,以可以高价拍卖被害人藏品为由,把被害人骗至公司,后编造被害人收藏品经专业人员鉴定价值高、有多人欲高价购买收藏品、保证能将收藏品拍卖等虚假事由,同时根据被害人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随机编造虚高的藏品价格,并按照编造的价格比例收取拍卖服务费,骗取120余名被害人400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七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本案犯罪分子是以能帮助老人高价售卖收藏品、或老邮票、纪念章等为由,骗取老人的拍卖服务费。表面上看,犯罪分子也组织了部分拍卖活动,但均未实际成功交易,组织拍卖也只是骗取老人信任的手段之一。被害人误信了对方所承诺的藏品价值,才交付服务费,且拍卖失败公司并不退还相关费用,公司甚至有专门的人员处理老人退费业务,对于要求处理退费的被害人,以调换合同或要求交回合同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拖延退款。另外还有部分涉及收藏品的诈骗案件以“藏品回购、短时间内增值、帮助出售变现”为由,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公司藏品。虽然不同案件的诈骗事由各有差别,但是诈骗模式基本相同。先由客服人员以固定话术随机拨打陌生号码,以领取礼品的名义吸引老年人到公司参加活动,进而由业务员以各种虚假事由骗取老人签订合同交付钱款。这类案件针对那些对收藏市场行情不太了解且有收藏爱好,或期望通过参与收藏获取丰厚回报的老年人,利用老人在当前收藏热的大背景下获取高额收益的心理骗取钱款。特此提醒各位收藏爱好者,莫贪图小利、轻信推销,审慎辨别机构资质,理性判断藏品价值,避免陷入不法分子套路。

  案例3:电信诈骗手法隐蔽套路多,警惕通过电话办理案件并要求当事人转账情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某等29人,在西班牙马德里市某住宅内组建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生活在内地、香港的中国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十余名被害人钱款600万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人,诈骗被害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具有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财物的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依法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电信诈骗案件是信息化时代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此类案件一是作案手法隐蔽,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伪装成公检法单位的真实电话联系被害人,使被害人难辨真伪。二是犯罪手段迷惑性强,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恐吓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伪造司法文件迷惑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引导被害人通过将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的方式,骗取钱款。电信诈骗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较高,亦反映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此特提醒老年人朋友注意,公检法机关不会以传真方式下发“拘捕令”等文件,更不会以任何名义仅通过电话要求当事人转账。收到恐吓短信或者陌生恐吓电话,一定要先核实信息真伪,必要时可至公安机关报警。同时,日常生活中亦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轻易向他人泄露自己及家人的职业、住址、身份信息等情况。

  案例4:冒充燃气检修人员上门行骗,威胁独居老人人身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检修管道,以被害人家中燃气灶漏气需要更换为由,骗取高额安装费用,实施犯罪行为13起,骗取被害人钱款3万余元,被害人年龄在65岁到82岁不等。本院认为,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多为独居老人,行为人假装燃气维修人员,通过上门检修燃气的方式,判断老人家中状况,并利用老人防备心差,对燃气等设备不够了解的特点,骗取高额安装费用。虽然每笔诈骗数额仅数千元,但是多人上门行骗对独居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亦是重大威胁。独居老人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让任何陌生来访人员轻易进屋,若是有正当事由上门人员,应要求对方出示证件,确有必要可联系亲友或居委会寻求帮助。

  案例5:投资理财需谨慎,高额返利莫轻信,勿因小利失大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以煤炭、粮油采购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在海淀区中关村附近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骗取钱款共计125万元。期间,以付息名义偿还被害人5万余元,后逃匿。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投资理财型诈骗,犯罪手段并不高明,多是向被害人谎称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并承诺高额利息,部分犯罪分子也会与被害人签订书面的投资理财协议,使被害人误以为确实有投资项目,收到被害人转账后,前期亦会按时返还利息,但大部分钱款实则被犯罪分子挥霍,资金链一旦断裂,被害人的本金就无法收回。因此,老人投资理财应当慎重,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投资,勿轻信陌生人许诺的高额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蒙蔽,增加资金投入,若真有投资项目,应谨慎考察项目真实性,切勿盲目投资。

  案例6 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名义敛财均是诈骗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阴某等4人,在海淀区甘家口大厦等地,以投资解冻民族资产、“631复兴计划”等项目需要启动资金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需要资金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等。

  【法官释法】

  利用“民族资产解冻”为骗局,实施诈骗的案件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始终没有消失过。诈骗分子往往以70/80年代中美政府间关于资产解冻的协议作为骗局,编造能兑现巨额民族资产供被害人使用或者共享等理由实施诈骗。尽管“民族资产解冻”的诈骗案件报道已经比较多了,但犯罪分子往往巧舌如簧,辩称自己运作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与媒体曝光的并不一样,甚至号称媒体的报道正是为了掩盖项目的真正运作,避免境外势力起疑。如此荒唐的谎言,却有人不断上当。而且这类“民族资产解冻”的骗局近年来还出现了其他变形。如,诈骗犯称海外有巨额资金要引进国内,需要启动经费,资金引入国内后可以给被害人高额好处等,这类案件近年来也偶有发生。这种诈骗往往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不断有老年人被骗,有的案件甚至直至案发,被害人仍然深信不疑。归根结底还是被高额回报所吸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凡是打着类似民族资产解冻、从海外引入巨额资金等旗号进行敛财的均是诈骗。

  案例7:警惕犯罪分子利用个人爱好接近老人,利用封建迷信行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于2014年3月至2018年2月9日间,冒充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大展评委、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等身份,并虚构“三爷”、“太爷”等会特异功能、法术的虚假人物,在海淀区以做道法、拜师、办书法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及鲫鱼、柴鸡等食物,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日常消费。本院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本案行为人一方面利用了被害人的书法爱好,又利用了老年人具有的部分迷信心理,在与被害人交往接触过程中多次骗取被害人款物。其骗取的财物部分系金钱,部分是手机话费,甚至还有部分食物。若不是行为人身份被揭穿,老人往往意识不到这是骗局。老人用书法等爱好丰富自己的晚年生活,本身是为了增强幸福感,但是要谨防他人借由个人爱好接近自己,从而行骗。对于封建迷信活动要有分辨能力,勿被骗术蒙蔽。老人的子女家属要关注老人的个人生活和交友状况,及时帮助老人识别别有用心的骗局。

  案例8:指标办理需通过官方渠道,警惕花钱办户口、车牌等骗局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田某在海淀区、大兴区、丰台区等地,编造为被害人低价购房、购买悬挂北京车牌的被拍卖汽车、办理北京市户口等多种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等多人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案发前,被告人田某向被害人返还共计600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田某具有多次诈骗及诈骗老年人的情节,对其应予从重处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释法】

  本案犯罪分子利用了多数人迫切办理北京户口和车牌等心理,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相关事项,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不存在其他“花钱办理汽车指标”的可能。北京户口亦是通过工作落户、积分落户、人才引进等方式获得,若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官方网站查询。广大市民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方式取得相关指标和资质,切勿相信花钱办事骗局,避免财产损失。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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