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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平台中途提高求助门槛?法院:不得减损“老会员”合法权益!

2022-03-30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闫女士加入某互助平台的“重疾互助计划”,但当闫女士患病手术后申请受助时,该互助平台以闫女士的健康状况不符合修改后的《互助计划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而予以拒绝。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助平台中途通过修改《章程》提高了受助门槛,影响了“老会员”权益,故判令平台为闫女士发起互助计划,并将归集的互助金30万元给付闫女士。

案情回顾

  原告闫女士诉称,其于2016年加入被告互助平台的“重疾互助计划”,受助额度为30万元。加入该计划后,该互助平台持续从闫女士账户扣款,累计四百余元。2019年闫女士被诊断患癌症,其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后,向平台申请受助时遭拒付。平台称规则已修改,闫女士不符合受助条件。故闫女士诉至法院。

  被告互助平台辩称,互助平台《章程》(2018版)中明确规定,“加入本计划前须身体健康”,该版本的《章程》对身体健康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如患有高血压等影响血管功能的疾病的,都不属于身体健康。闫女士患高血压6年,不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即不符合加入条件。第三方审核机构也出具了不予互助的意见,故拒绝了闫女士发起互助的请求。

争议焦点

1.应当依何标准判断闫女士是否符合加入条件?

2.闫女士是否符合加入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闫女士注册成为了被告互助平台的会员,并加入该平台的重疾保障互助计划,双方之间存在互助合同关系,根据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应当依何标准判断闫女士是否符合加入条件?

  2016年10月,在闫女士加入互助平台时,适用的是平台《章程》(2016版),该版本并未明确患有高血压不属于身体健康。而互助平台拒绝闫女士请求所依据的是《章程》(2018版)的约定,新的《章程》对于不符合加入的条件进行了更为细化的修改后,必然会影响到之前加入的会员的权益,互助平台并没有给老用户提供重新确认的渠道以及处理方案。在此情形下,对于是否符合加入条件,应当按照会员加入时适用的《章程》进行评价,而不能依据修改后的条件进行评价。否则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加入时符合条件又按照章程履行分摊互助义务的会员,因章程修改导致其不符合加入条件而不予互助,将导致其分摊金额受损,亦可能丧失其他互助机会。

2. 闫女士是否符合加入条件?

  按照《章程》(2016版)约定,“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无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障碍,无功能器官及肢体的缺失或移植,无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及特定疾病,且一年内未因病手术或住院、一年内未因同一病症持续或反复用药、六个月内未出现长期反复发作或渐进性发作的症状或体征”,该条并未明确约定高血压属于被排除的情形,同时,该条款中所列的疾病情形明显重于闫女士患高血压的情况,闫女士认为其身体状况符合加入条件,是符合通常认知的。所以,在《章程》(2016版)没有明确将闫女士所患疾病进行排除,同时其患病情况又明显轻于《章程》列明的疾病,不足以让闫女士认识到其患病状况属于不符合加入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闫女士符合加入条件。

  法院认为,闫女士是否符合申请受助的条件,应以闫女士加入时适用的《章程》规则为准,而非以修改后的规则进行评价。这种通过修改平台规则提高受助门槛的做法,影响了规则修改前平台会员的合法权益。最终认定闫女士符合申请受助的条件。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互助平台为原告闫女士发起互助计划,并将归集的互助金30万元给付闫女士。一审判决后,互助平台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

  网络平台在修改平台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条款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并预先制定解决方案。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适用加入平台时的规则,不得以规则修改不当减损“老会员”的合法权益。

  网络互助平台应完善申请审核规则及争议解决程序,让关系会员切身利益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真正由会员行使,促进网络互助业务真正起到补充社会保障制度的效果。

审判团队

  审判员:刘书涵

  书记员:李雨晨、吴红娜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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