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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低头看导航,男子撞人致死获刑1年2个月

2020-09-15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郑凯文)“事发时,我就看了眼手机的导航,想看看最终目的地在什么位置,还用手在屏幕上滑了一下,我再等抬头时,看到车前面有一车影,都没看仔细,后来下车才看到车后面还趴着一个人……”42岁的男子张某悔恨道。因开车不谨慎导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9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外环中关村三桥西侧,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因车辆左前轮故障停于左数第三条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前车下车拆卸备胎的被害人林先生(殁年55岁)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2019年7月31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张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冉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停车未按规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林先生无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张某为主要责任,冉某某为次要责任,林先生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一、不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行为人并非“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或因疏忽或因自信可以避免发生危险,从而造成了危害后果。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经了解,被告人张某系某网约车公司的快车司机,已于2013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一名老司机。当晚其在网约车平台接了一单,行驶至中关村三桥西侧时,以为看一眼手机问题不大,结果就在其低头查看手机导航的两三秒,危险已经临近,待其抬头发现停在机动车道内的前车时为时已晚,刹车不及,将林先生撞飞,导致林先生当场死亡。

  二、交通参与者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其中,前车驾驶员冉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停车未按规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而本案中,冉某某觉察到车辆左前轮故障,仅仅是在车辆后方数米处放了锥桶,未按照规定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也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见,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可能有多个,需要各方均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减少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三、车辆驾驶员应时刻牢记谨慎驾驶

  从考取驾照时,首先应知道的就是“开车无小事”,驾驶机动车是高风险活动,一定要谨慎行车。谨慎驾驶包括三个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对于集中注意力,老司机尤其要注意,不能因为自己经验丰富便放松警惕;仔细观察,要仔细关注路况,避免陷入危险;提前预防,便是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本案中,如果张某和冉某某能更谨慎些,集中注意力,这样的悲剧就可以避免。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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