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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判开发商返还购房户房款

2020-07-27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 通讯员 何秋杰)唐某与文山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还支付了23万元的购房款,约定的交房时间到后,公司未交房,唐某将公司起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合同、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法院认为认购合同无效,判决公司返还唐某购房款、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唐某与公司签订认购合同,约定:“唐某认购公司开发建设的商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单价7000余元,总价23万元。唐某须把商铺委托给公司或公司委托的商业代理机构对商铺统一招商、经营、管理等。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铺交付到商业运营公司使用。”签订合同当天,唐某向公司支付商铺房款23万元,公司出具收据给唐某。公司约定交房时间届满,房屋处于停工状态,且唐某起诉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唐某签订认购合同并收取了唐某支付的购房款23万元,该认购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公司作为开发商,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唐某订立认购合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告知唐某无预售许可的事实,法院依此认定公司在与唐某订立认购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故支持唐某主张公司返还购房款23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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