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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农民工的劳务费应由“工头”支付还是开发商支付

2020-08-06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何秋杰)小林从砚山县八嘎乡来到文山城某建筑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没有拿到劳务费,于是将负责管理小林的“工头”章某和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一并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53800元。法院只判开发商支付,没有判工头支付,这是为什么?
  
  法院查明,小林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建筑工地做水电安装,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工头”章某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章某完成建筑工地收尾工程和施工班组工程量结算管理工作,章某达成的协议、结算书等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并承担支付相关费用。”工程完工后,章某作为核算人,与小林签订《工程结算单》,确定小林所做工程总价118800元,已经支付65000元,余款53800元未支付。
  
  法院认为,小林与章某签订的《工程结算单》中章某系核算人,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在庭审中对此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支付责任。小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章某与小林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小林在建筑工地水电安装的劳务费应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章某不承担支付责任。遂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小林支付该笔劳务费。
  
  提示:本案是个案,农民工的工资应由谁支付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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