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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西盟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公开宣判

2020-10-0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尼新 马丽莉 岩糯)2020年9月29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勐卡镇永业村公开开庭审理全县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当庭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1、岩某2有期徒刑7个月,岩某3有期徒刑6个月。勐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干警、永业村村组干部及部分群众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日,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勐卡镇永业村岩某1组织村民在河边聚餐。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根据西盟县勐卡镇《关于取消群众聚集活动及限行的通告》要求,与勐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一同前往处置。
  
  工作组到达永业村九组下方河边,发现约有二十余人正在聚餐饮酒,便现场进行劝诫,告知村民疫情期间不准聚餐,希望村民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岩某1和岩某2不断起哄,以拉柴火为由,无视工作人员的劝阻。约半小时以后,聚餐村民才陆续离开。后民警发现参与聚餐的岩某3等四人无证驾驶摩托车,遂将其摩托车查扣。
  
  当工作组准备驾车返回时,岩某1、岩某2、岩某3伙同十余名村民,将数根竹竿横在了岔路路口,要挟民警必须发还扣留的摩托车才让通过。工作人员下车准备将竹竿搬开,岩某3站在竹竿上进行阻挠。双方僵持不断,期间岩某1、岩某2、岩某3等扬言,如果不返还扣留的摩托车,就要现场把摩托车烧毁。紧接着,岩某2、岩某3各推出一辆摩托车,岩某2准备把永业村副主任的摩托车也推出来一起烧毁,但没有成功。岩某3拿了一瓶用矿泉水瓶装着的液体来到车辆旁,扬言要浇在摩托车上烧。工作人员对岩某2、岩某3进行劝阻,但二人始终不听,岩某1等人在旁叫嚣起哄。岩某1、岩某2、岩某3等用佤语威胁、辱骂工作人员,岩某1推搡了前来劝阻的永业村九组组长和民警。因闹事人员情绪激动且围观群众众多,为避免伤亡,民警暂将扣留的车辆钥匙发还给当事人。傍晚,闹事人员逐渐散去。勐卡边境派出所增援警力20余人,前往永业村将岩某1、岩某2和参与闹事的村民抓获。2月3日,岩某3主动到西盟县公安局勐卡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1、岩某2、岩某3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另被告人岩某3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涉疫情犯罪案件类型】
  
  十类涉疫情犯罪案件:
  
  ①抗拒疫情防控犯罪;
  
  ②暴力伤医犯罪;
  
  ③制假售假犯罪;
  
  ④哄抬物价犯罪;
  
  ⑤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⑥造谣传谣犯罪;
  
  ⑦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⑧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法官寄语】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是一场全民战斗,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每个人都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公民。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鉴,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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