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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过错导致遗嘱被认定部分无效,继承人诉两律所连带赔偿75万获支持

2020-11-18 来源:快报网

  王林委托的甲律所指派与王林有利害关系的黎律师做对王林有利的遗嘱见证人,王林后委托的乙律所指派转至该所的黎律师代理王林进行遗嘱继承纠纷,遗嘱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王林以两律所的代理行为均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律所向其连带赔偿损失75万元和该案律师费5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律所向王林连带赔偿损失75万元。

  王林诉称,在法院于2016年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以下简称2016年继承案)和2017年审结的赡养费纠纷案(以下简称2017年赡养费案)中,其均委托甲律所代理案件,甲律所均指派黎律师代理。2017年1月10日,其与甲律所签订《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约定其委托甲律所为遗嘱见证和赠与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甲律所指派黎律师、何律师为其提供服务。2018年7月6日,在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以下简称2018年继承案)中,其委托乙律所代理,乙律所指派黎律师代理。该案判决认定其提交的律师见证遗嘱因见证律师是其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遗嘱无效。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在本案审理的本次继承纠纷案件中,黎律师又作为王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其他继承人对所涉《遗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黎律师亦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一审法院认定无效正确,予以确认。至此,甲律所为其办理的律师见证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如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第二条,其应当取得1 488 750元遗产中的1 122 187.5元,但其按照生效判决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仅获得了372 187.5元。二律所在指派律师代理过程中的一系列过错行为导致其少获得遗产7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律所向其连带赔偿损失75万元和该案律师费5万元。

  甲律所辩称,不同意王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其为相关委托人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服务,王林所诉损失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律所不存在任何过错。二、2017年黎律师转所至乙律所后,作为王林诉讼代理人参加了2018年继承案的审判程序。一审法院认定黎律师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因黎律师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确认了一审法院遗嘱部分无效的认定。黎律师明知自己已经是所涉《遗嘱》见证人,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乙律所没有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反而给黎律师出具了出庭函,乙律所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乙律所辩称,一、法院认为遗嘱见证无效的根本原因是黎律师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否作为证人陈述过程与遗嘱无效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二、黎律师的代理身份已经经过法院的审查,遗嘱见证过程发生于黎律师在甲律所执业期间,其所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第二条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判决王林与其他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1 488 750元中的372 187.5元,而如该条有效,遗嘱受益人王林据此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1 122 187.5元,故王林因《遗嘱》第二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王林主张甲律所指派黎律师为被继承人见证《遗嘱》的侵权行为以及乙律所指派黎律师担任其遗嘱继承纠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侵权行为都存在重大过错,均足以造成其因《遗嘱》第二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继承人委托甲律所指派律师为其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王林在其去世后可依据《遗嘱》第二条继承其更多遗产。甲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明知被继承人的合同目的,理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甲律所在明知黎律师曾在2016年继承案中担任继承人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如进行审慎的利益冲突审查或充分的讨论研究,本应能够通过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的方式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但其仍指派黎律师为被继承人见证对王林有利的《遗嘱》,导致2018年继承案一审判决认定《遗嘱》第二条因见证人黎律师与继承人王林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而无效,王林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虽未明确表述见证人黎律师与继承人王林具有利害关系,但黎律师在2016年继承案中担任继承人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又为被继承人见证对王林有利的《遗嘱》的情形仍系该判决确认2018年继承案判决认定《遗嘱》第二条无效的考虑因素。综上,甲律所指派黎律师为被继承人见证《遗嘱》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足以导致《遗嘱》第二条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造成王林因该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故甲律所对王林的75万元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律所称王林应明知遗嘱见证人黎律师不应作为代理人,对其损失有过错,法院认为王林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且在该案中已委托律师,故对上述问题的出现并无过错。王林委托乙律所的律师为其代理与《遗嘱》有关的继承纠纷案。乙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知道在继承人之间关于《遗嘱》效力有争议的情形下,遗嘱见证人黎律师、何律师均应作为证人出庭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但乙律所仍指派黎律师担任王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导致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黎律师无法作为证人陈述订立遗嘱的过程,成为该判决确认《遗嘱》第二条无效的考虑因素。综上,乙律所指派黎律师担任王林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足以导致《遗嘱》第二条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造成王林因该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故乙律所对王林的75万元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甲律所和乙律所分别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王林因《遗嘱》第二条无效而损失75万元,故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林可以本人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其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本案律师费5万元系其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故该律师费与甲律所和乙律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于王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甲律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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