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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有权就探望权申请执行 但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2020-12-11 来源:快报网

  卫先生与蒋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育一子,201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蒋女士抚养。离婚后,虽然双方就探望问题签订过协议,但是并未按照协议执行。卫先生就探望权提起诉讼, 2018年3月,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年满六周岁前,卫先生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日上午十时至下午十六时期间在通州区某商场探望,蒋女士全程陪同并予以协助;自孩子年满六周岁起,卫先生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十时将孩子从蒋女士住处接走探望,并于次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蒋女士住处,蒋女士予以协助,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按照判决履行。但因疫情,自2020年1月份申请人的探望权中断。2020年8月,卫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认为孩子已满六周岁,要求强制执行接走探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卫先生主张孩子已经满六周岁,按照判决将孩子接走进行探望,蒋女士则主张孩子一直是自己抚养,与卫先生本来感情就不深,再加上疫情原因,父子两人较长时间未见面,孩子不愿被卫先生接走。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十余次电话沟通,四次现场谈话,最终双方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此次探望在法院进行,尊重孩子意愿,如果探望时孩子同意跟申请人走,可以按照判决执行;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接走探望,可暂时维持以前的探望方式。

  为了保障孩子探望时相对安静放松的环境,且满足卫先生希望探望时与孩子尽可能长的相处时间的要求,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执行法官为双方安排了周六探望,在法院的主持下,卫先生终于成功与孩子见到了疫情以来的第一面。但由于孩子较长时间没有见到卫先生,难免有些生疏,不同意被卫先生接走探望。经过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都同意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尊重孩子的决定,暂时维持以往的探望方式。

  法官提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本案提醒人们,孩子的心灵是幼小且脆弱的,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孩子不能缺少来自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与关爱,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因离婚产生的矛盾情绪,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应和平妥善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抚养问题。虽然法院判决了探望权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是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坚持要求法院按照判决强制执行,既违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也对孩子身心成长不利。(文/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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