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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20多年的房子要求办理“过户” 法院这么判……

2023-06-11 来源:大冶市人民法院

       “太感谢王法官了!压在我心底二十多年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手拿判决书的花甲老人柯某感激道。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袁某七日内协助原告柯某办理20多年前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袁某将其位于大冶大道某处一套住房卖给柯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67.89平方米,价格38000元,过户费由柯某负担。合同签订后,袁某向柯某出具38000元收条,袁某将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大冶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交付给柯某居住使用。2022年年底,柯某找到袁某,要求其尽快协助办理房权证“过户”手续。此时,袁某丈夫已过世,其子女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各执己见,柯某无奈之下,遂将袁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中,原告诉称,这么多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买房时就是借的“高利贷”,加上多年来其一直在生病治疗,确实拿不出钱去办理。如今,其病情加重,若再不抓紧办理,怕是死不瞑目啊!

       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规范,其收到房款后也随即将房产证及相关证件交给了对方并叮嘱其尽早去办理“过户”手续。可谁想到对方竟然一拖就是20多年。现在,丈夫去世,孩子不理解,导致过不了户,这能怪谁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8000元,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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