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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警惕购物陷阱,护航安心消费

2020-11-16 来源:快报网

  11月13日,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徐星星、张旭旭以《警惕购物陷阱,护航安心消费》为主题,赴五一小学进行法治教育授课。该校五年级全体学生共100余人聆听了这次讲座。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不少消费者“疯狂”清空购物车的同时,遇到了购物中常见的陷阱圈套,无法实现安心快乐健康消费。

  本次课程从“吃辣条吃出来的问题”切入,介绍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种类及相应维权渠道,以浅显易懂且生动活泼的语言为孩子们讲述实用有效的消费攻略,借助生活中常见的购物维权案例,倡议同学们向身边人和家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引导孩子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家人利益。

  01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具有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监督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02消费者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可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正致力于扩宽消费者维权途径,打造12315多渠道维权平台。目前,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12315电话平台、互联网平台、函件等形式进行。

  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详细如实说明以下要素,以便维权组织正确高效调查损害事实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如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如被投诉方名称、联系方式等。三是购买商品的名称、时间、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细节等。五是购物凭证、说明书、保修卡等。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可以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

  4.提请仲裁

  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应首先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03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

  李先生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进口糖25袋,支付价款3233元。2017年3月12日,店铺从广州市番禺区发货,李先生于2017年3月15日签收货物。后李先生发现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添加了蜂胶这一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原料。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铺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店铺虽然标注为“全球购认证商家”,但其销售给李先生的诉争食品系国内现货,李先生与店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店铺作为经营者,销售涉案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判决店铺承担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属于代购中的国内现货形式。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其与购买人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故经营者在此种情形下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代购过程中,双方一般借助互联网进行沟通,对于此类聊天记录,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网页公证。

  对于商家宣传的产品的品牌、质量等关键性要素应当仔细核查,切勿盲目相信而上当受骗。对于代购的产品,消费者往往只能提交购物发票的复印件,这些发票属于非原始票据,很可能会导致淌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消费者在代购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代购商家具体的购买过程等详细信息,对于购买凭证等票据应当积极主张要求。(文/徐星星)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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