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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观 | 楼道堆放杂物?法官提醒您防患于未“燃”!

2021-11-10 来源:北京三中院

  家里总有些东西派不上用场但扔了又可惜,屋子里放不下,有些人便打起了公共区域的主意,想让公共区域的方寸之地物尽其用,于是,楼道口、房门前就成了他们的“阵地”和“战线”,甚至有人认为“我家门口我说了算,谁也管不着!”“就暂时放一下,用得着这么认真吗?”

  但是,楼道堆放杂物真的没问题吗?

  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11月是“119”消防宣传月,今年“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为进一步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做好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司睿哥通过一个令人痛心的案例,提示大家楼道内堆放杂物消防安全隐患大,一定要谨防火灾!

案例回放

  老王是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长期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大量堆放在楼道内。小瑞是一名正在准备赴新加坡留学的大学生。2020年1月27日正月初三,晚上22时20分左右,老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小瑞听见楼下传来发生火灾的叫嚷声后,即出门沿着楼梯间向下逃生。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火灾事故发生后,小瑞被家人紧急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小瑞烧伤30%浅Ⅱ° 5%深Ⅱ° 15%Ⅲ° 6%Ⅳ° 4%全身多处,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老王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老王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老王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老王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

  老王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提醒

  水火无情,灾难的发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火灾造成的巨大损失也是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的。因为这场意外的火灾,本案中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偏离了本来的轨道。小瑞,本来踌躇满志,马上要拥抱大洋彼岸的求学新生活,现在永远失去了双臂,也失去了学习机会和正常生活的能力;老王退休后本可以安享晚年,与家人其乐融融的悠闲生活,现在则可能面对巨额的经济赔偿和巨大舆论压力;物业公司可能除了要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可能面临对企业信誉的打击。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公民个人,我们要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不要乱堆乱放杂物,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发现火灾隐患和险情,及时排除和纠正,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和不察,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造成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

  与此同时,法官呼吁大家还要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

楼道堆放杂物

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和第三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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