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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心中有“气”合理排,切勿随意侵犯他人身体权

2020-08-1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王晓菊)有些人酒过三巡一言不合就拔刀相向,有些人意气风发遇到刁难就暴力以对,还有一些人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推搡打骂……日常生活中的琐碎烦心事,让“故意伤害”滋生了优渥的土壤,明知可能触犯法律红线,许多人仍然纵容自己的“怒气”肆意,这是审判实务中故意伤害案件居高不下的一大原因。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正因为过于常见大家都觉得稀松平常,但这并不应该是任其发展的理由。在有伤害故意心理时,我们必须及时遏止。
  
  案例
  
  2019年5月某日,卢某X等人帮同村村民角某某家修房屋。卢某某家老房屋之前已部分坍塌,卢某X将卢某某家老房屋楼上腐烂的木料拾到卢某X与卢某某等几家共用的院内堆放,卢某某见到后,与卢某X发生争吵,随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员劝开。当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院内与卢某X、王某X夫妇发生争吵,卢某某对被害人卢某X、王某X实施殴打,致王某X左尺桡骨骨折。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X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卢某X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禄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害人王某X、卢某X对被告人卢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害人王某X、卢某X与被告人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卢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X、卢某X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元,并已当场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卢某X系亲兄弟,在发生矛盾后,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相互吵打,被告人卢某某在吵打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某X、卢某X打伤,致王某X轻伤一级、卢某X轻微伤的损害后果,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X、卢某X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其二人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卢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聚焦
  
  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答: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
  
  问:什么样的伤情可能会构成轻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比如被打掉2颗牙、鼻骨粉碎性骨折、一侧眼睑闭合不全等,就都达到轻伤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轻伤以下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立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警示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不仅只有鸡毛蒜皮的琐碎,还有诗和远方的美好。倘若胸腔填满了“怒气”“豪气”“狭气”“义气”之时,请让出一块空地给“理性”,不做拔刀的侠客,不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请牢记:切勿在不正当的前提下侵犯他人身体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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