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案例

云南曲靖:转移财产 逃避执行 这样的“小心机”不能耍

2020-09-2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杨学勤)总有人在借钱时漫不经心,在还钱时却心疼不已,不肯老实兑现当初诺言不说,甚至还妄图背着法院转移财产,在法律面前耍起“小心机”,却不知这样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恶果。
  近日,就有一对离婚夫妻,三天前才到法院进行财产申报,转头就把隐瞒的房子卖给了下家。
  
  案情链接
  
  陈某、李某夫妻俩因经营投资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2月1日至9月5日分四次向保某借款404800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次借款期限均为1年。
  
  可在随后的四年间,陈某、李某虽然陆续向保某还款付息,并先后两次对借款往来进行结算,但仍下欠保某255000元。
  
  后在保某向两人讨要剩余借款时,陈某拒绝还款并辱骂保某,保某遂于2019年7月3日将两人诉至法院。
  
  案件在经历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之后,终审判决:被告陈某、李某偿还原告保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令人想不到的是,陈某、李某二人在保某将其告上法庭的当月月底就办理了协议离婚,等到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后,这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就一直被两人置之不理。
  
  执行经过
  
  多次讨要无门的保某遂于2020年6月22日到麒麟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在受理该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陈某、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7月7日,两人像是约好一般,主动来法院申报财产,但均一边说自己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边又未对如何履行案款作出任何承诺就偷偷溜走了。
  直到9月16日下午,执行干警再次通知陈某、李某前来协商如何履行案款,但只有李某只身前来,陈某则表示自己身在外地不能来。
  
  协商过程中,李某一直声称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只能以每月工资分期清偿债务,但保某不肯同意分期偿还,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于是执行干警便就房产评估、司法拍卖的相关事宜询问李某是否愿意拍卖名下房产用于还款。
  
  没想到李某直接来了个“一问三不知”,抵赖不肯承认自己与陈某名下有套房产,直到执行干警将房产信息查询表摆在其面前时,他才不情不愿的承认情况属实,同意拍卖房产用于偿还申请人保某的债务。
  
  当执行干警按照法律程序将房屋司法拍卖的前期工作准备妥当后,就与李某进行议价确定房屋价格,可无论执行干警向其提出多少套定价方案,李某都推三阻四,要么是顾左右而言他,要么就是鸡蛋里挑骨头儿,迟迟不肯拿定主意。
  
  鉴于李某有刻意隐瞒财产的“前科”,凭着办案直觉,执行干警立即打电话向房管中心再次确认房产信息。
  
  果然!这套房产早在陈某、李某申报财产后的第三天就被过户到了一案外人名下。
  
  执行干警:“这套房子你们为何私自转卖?”
  
  李某:“我不清楚,这一切都是我前妻做的事。”
  
  执行干警:“你们是不是在非法转移财产?”
  
  李某:“我不清楚,这一切都是我前妻做的事。”
  
  不管执行干警怎么提问,李某都表现得像个“复读机”,一直重复着同一句话,企图用不知情、装无辜来和执行干警斗智斗勇、蒙混过关。
  
  执行干警:“虽然你和陈某已经离婚,但夫妻名下共有房产办理过户手续需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对此你作何解释?”
  
  李某:“……”
  
  执行干警:“现在法院将以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为由,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
  
  李某:“对不起对不起,法官我错了……”
  
  眼看自己谎言被揭穿,即将承受自己苦果的李某终于慌了神,不仅主动联系起保某请求重新协商解决,还通知亲戚朋友赶紧想办法凑钱还款。
  最终,李某凑了10万余元给保某,并取得其谅解。在与陈某电话联系后,双方自主达成和解协议:由前妻陈某提供名下车辆作抵押担保,李某、陈某在今年年底前将剩余案款分期偿清给保某。
  
  经向法院领导请示后,同意不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清楚明白隐瞒、转移财产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下列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起诉公司前需注意,公司已注销将被驳

下一篇:北京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