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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迪庆:音乐缘何成为导火索?

2020-12-07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和晓霞)音乐,是人类最大的快乐;音乐,是生活中的一股清泉;音乐,是陶冶性情的熔炉;音乐,是人类最美的语言。但,音乐却成为了打架的导火索,这是为何……
  
  简要案情
  
  原告姚某与被告熊某、刘某系湖南老乡,双方都在维西县中路乡开店,两家的店铺位于同一条街道的对面,双方原本关系较好,后因生产生活中的矛盾渐渐产生纠纷。两家店铺平常都会播放音乐以吸引顾客,被告熊某在案发前曾因原告姚某店里播放的音乐声音过大而向派出所进行报案。
  
  2020年5月1日,由于姚某店里音乐声音过大,熊某到其店里进行交涉,双方发生推搡,继而发展到肢体冲突,姚某及其妻子许某、熊某及其妻子刘某四人持钉耙、铲子等武器当街发生斗殴,双方在此次冲突中互有损伤。经维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伤较重的姚某与刘某此次损伤都为轻微伤。原告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某、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5万余元。
  
  2020年12月4日,维西县人民法院维登法庭对一起商户因播放音乐而引发斗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目前判决还未生效。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法向中路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经了解,该案经派出所、司法所及其它机关联合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询问后,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因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积怨已久,案件没有调解的可能性,故如期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互相殴打对方致伤,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录像,承办法官认定本案的责任划分为:被告熊某先到原告姚某店里,并先动手打人,是此次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原告姚某平时存在播放音乐声音过大的情形,并在此次纠纷中先使用武器,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法官根据双方的经济损失情况依法判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普法时间
  
  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经商。在店堂内播放音乐吸引顾客是正常的行为,但应当注意适度与适量,在合适的时间段用合适的音量播放音乐,不能影响其他商户的生产经营,更不能打扰附近居民的生活休息。若长期用高分贝播放音乐,会被定性为造成噪音扰民,将会受到派出所的治安处罚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作为附近居民或者商户,如果遇到长期噪音污染的不文明行为,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而不能将不满的情绪简单地诉诸于暴力,打架斗殴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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