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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二十年不给分手费 女子向“负心汉”追债获赔八万

2020-08-31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蔡爽)方女士与付某原系同居情侣,分手后付某立下字据给付方女士八万元却迟迟未履行。方女士起诉索要欠款,付某却称遭到胁迫才下字据并且原告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八万元。

  方女士与付某均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二人于1994年相识,年底同居并于次年生育一女,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后付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方女士在狱外等待四年,结果付某出狱后没多久就要求方女士与其分手。二人对于子女抚养和同居期间的事务进行了处理,付某向方女士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两年后给方女士十五万元”。可过了两年付某并未履行承诺,经双方再次协商,2012年付某重新拟定字据一张:“欠方女士人民币八万元,五年内还清。”眼看五年的期限已到,付某一点动静也没有,甚至拒绝接听方女士的电话玩起了失踪。无奈,方女士一纸诉状将付某告上法庭,要求付某履行约定给付八万元。

  付某辩称不同意给这八万块钱,自己之所以打了欠条是因为方女士的胁迫,不写欠条方女士就不同意分手,迫于无奈才承诺给“分手费”。并且方女士2019年11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于情于理都不应该给付这笔钱。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付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受到方女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15万元的欠条,且在出具15万元欠条之后又于2012年10月重新出具8万元的欠条对于欠付方女士款项再次进行了确认,故两张欠条均系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付某应按照欠条承诺的时间和金额给付方女士8万元。付某至今未给付方女士该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关于付某主张的方女士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付某于2012年10月14日出具欠条承诺五年之内给付方女士8万元,故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3年,方女士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故方女士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通州法院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方女士8万元。

  法官提示:民事法律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树立起证据意识,同时要及时行使权利,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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