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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诉请给付工程尾款,反成被执行人

2020-11-02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晋蕊 张应龙)被执行人昆明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建了杨某、赵某、邓某、毕某、普某五户的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居房,工程竣工后未进行验收即交房,五户均接收并入住。后工程公司向牟定法院起诉要求五人支付建房尾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诉讼费。杨某等五人提起反诉,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工程公司修复、承担相关费用,并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支付五人垫付的建房期间的水电费、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经司法鉴定,五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均小于合同约定,且存在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法院判决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杨某等五人的诉讼请求,由工程公司支付五人房屋返修费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工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杨某等五人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阶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均为零,公司住所人去楼空。执行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告知工程公司负责人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工程公司回复,因此次工程项目亏损严重,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转、濒临破产,几名股东内讧,已无履行能力。
  
  “没钱”几乎是每一个被执行人都会提到的理由。没钱就不用给了?那法律岂非形同虚设!
  
  房子是家的载体,是身体和心灵的归宿,许多人辛劳一生不过是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风雨不动安如山”是人们对家的最基本期待。对普通人来说尚且如此,更何况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所有者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异地扶贫搬迁是精准脱贫“五个一批”中的“关键一批”,政府对搬迁对象、建房面积、质量安全等都有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瑕疵不仅违背了建房的初衷,更会对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工程返修势在必行,工程公司的付款义务必须落实!
  
  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地寻找工程公司股东,释法明理,同时,五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的案款,最终,工程公司主动通过网上银行将72729.25元案款打入牟定法院执行账户。翌日,执行法官为五名申请人办理了领款手续。至此,5件案件全部执结。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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