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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出又反悔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1-11-25

  购房人李先生通过中介与售房人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女士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出售给李先生,李先生交完首付款后,梁女士却认为疫情过去房价要涨反悔不卖了,经过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只好将梁女士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梁女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梁女士因与爱人武先生想要改善住房环境,于是将位于通州区登记在梁女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出售,梁女士向中介机构提供了签署爱人武先生名字的委托函,委托梁女士处理他们共同的房屋。李先生因结婚着急买房,经中介公司介绍,和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付给了梁女士60万元的首付款。但在李先生想要办理贷款时,梁女士却不再配合办理任何手续,首付款也迟迟不予退回。

  经了解,梁女士和武先生在卖房过程中,认为房价在疫情过后会回升,之前出售给李先生的房产价格亏了,于是不想再出售房屋。但李先生却不同意梁女士的毁约行为,在双方僵持不下的过程中,梁女士的爱人武先生因病去世。李先生无奈先是起诉梁女士及武先生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梁女士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而且经查武先生所出的授权系梁女士伪造(梁女士当庭自认代替签字),而武先生的继承人又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客观上履行不能,所以通州法院在认定李先生为善意买受人后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又将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首付款利息损失、中介费损失等合计80余万元。面对李先生的索赔,梁女士却另有说辞。梁女士认为,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没有积极办理公积金贷款,导致合同购房款没有及时支付,自己一直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不存在违约情况。其次,李先生对于扩大损失应自己承担,前述案件一二审期间曾多次组织调解,是李先生自身原因导致长时间无法解决,而且李先生多次尝试贷款未成功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第三,合同约定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受人支付部分首付款,自己收取首付款也是正常行为,不应承担利息损失;中介费是李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应承担中介费损失。

  但通州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先生在与梁女士整个交易的过程中,一直遵守合同约定,并没有违约行为。涉案房屋为梁女士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梁女士在进行处分时应征求配偶意见,但梁女士出售房屋没有证据显示征得武先生同意,且伪造武先生同意出售房屋的签字,引发一系列纠纷,直接导致李先生和梁女士之间的有效合同被本院判决解除,梁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李先生无过错。李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梁女士承担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涉案房屋在合同解除时的价值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存在明显差距,李先生要求梁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主张的梁女士应承担首付款利息损失,通州法院认为该笔首付款60万元在梁女士处将近两年,至其退还确实给李先生造成利息损失,故李先生要求的利息应予支持。而中介费用也是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梁女士也应该负担。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梁女士赔偿李先生各类损失50余万元。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因房屋价格发生波动,出现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无论何种情况的违约,都会给自己带来利益损失,所以遵守合同约定,不仅是诚信的行为,是守法的行为,更是给自己减小损失的行为。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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