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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这点你不知道会吃亏!

2019-08-14
  2014年12月28日,这个日子小余记得很清楚。这天是自己的生日,也是今后一系列纠纷的开端。这天小余在北京一家工地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人指点,小余知道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从2015年12月10日起,小余开始以仲裁、诉讼的方式申请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余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份判决自2016年10月15日起生效。确认完劳动关系,下一步就是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了。2017年6月16日,小余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保局却以小余的申请已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小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令小余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竟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问题一:怎么?申请认定工伤还有期限规定?这可是头一次听说!
  
  回答:这个小知识,属于用不到的时候不在意,用到的时候特管事儿的那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因工受伤的职工想要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完成。此外,《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具体到这个故事中,小余的受伤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因此他最晚应在2015年12月28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小余自2015年12月10日起开始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以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从2015年12月10日起“冻结”了。此时,距离1年的申请时限还剩18天。小余需要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8日内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但小余2017年6月16日才向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
  
  论证起来有点像数学题,但是只要细细琢磨上几遍,您一定就能掌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秘密”啦!
  
  问题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拿些什么证据呢?
  
  申请工伤认定,至少需要搜集三类证据。一、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书面劳动合同的,那当然再好不过啦,证据得来全不费工夫。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搜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表、同事的证言等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这个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三、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这些一般是指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责任编辑:赵峰]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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