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检察机关认真履职,我的刑期才能更正,得以早日回家。”贾某激动地对检察官表示感谢。近日,法院采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后依法作出新的刑事裁定,经过折抵,贾某重获自由的时间提前了37天。
当事人向南京玄武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反映羁押情况
今年1月,贾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收到判决书后,贾某却发现,自己曾被异地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37天没有折抵刑期。于是向玄武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反映:“我在公安和检察院的时候都说明了异地羁押的情况,为什么法院判决书上没有折抵刑期呀?请检察官帮帮我!”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和贾某的卷宗,对拘留时间、执行通知书刑期起止时间进行了审查后,驻所检察官初步判断其刑期折抵可能存在错误。 经深入调查发现,贾某曾于2023年9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羁押期限为37天,但判决书中未体现他被异地先行羁押及折抵刑期情况。法院判决书认定贾某于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该定罪量刑所涉犯罪事实确含先行羁押措施依据的犯罪事实,属于应该折抵刑期的情况,贾某实际刑期应依法折抵37天。
该院驻所检察室遂将核实情况向原办案检察院进行通报反馈
据此,该院驻所检察室遂将核实情况向原办案检察院进行通报反馈,并向一审法院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及时作出裁定,整个“纠错”程序仅用了三天。(供稿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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