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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四级法院审级改革 完善我国诉讼制度

2021-12-04

  (文/北京三中院 刘 倩)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改革重点解决“四级两审制”存在的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缺乏自下而上的有效分流机制,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也影响到审判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二是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关乎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等各种因素制约,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不利于高级法院发挥排除外部干预、统一法律适用的优势。三是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再审程序未能充分发挥“阻断”“过滤”无理由缠讼、任意滥诉的效能。

  《试点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对再审程序做了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周强院长指出,本次改革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要聚焦重点难点,务求精准施策,切实提升改革整体效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人民法院审级设置与群众需求相适应;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分工负责的组织实施机制。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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