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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消费不“美丽” 消费者眼角膜受损获赔偿

2022-03-14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因追求“美丽”造成眼角膜受损,让消费者丁女士近日很“受伤”。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美容消费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消费者丁女士诉经营的美甲店的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近六万元。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丁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目前该案已生效。 丁女士在李某经营的美甲店接受美甲、纹眉、美瞳线服务,分别消费100元、700元、500元。后在回家途中眼部疼痛睁不开眼,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瞳孔放大、左角膜损伤、角膜屈光不正。针对此事,丁女士与李某之间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处理,但李某态度强硬,并进行言语上的威胁恐吓,导致本人及其家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遂要求美甲店老板李某返还还价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被告李某则辩称,同意支付丁女士医疗费,不同意丁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其不存在威胁恐吓丁女士的行为。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美甲店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提供的美瞳线服务存在瑕疵,造成丁女士受损,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丁女士诉求李某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因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丁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61.6元,并退还服务费500元,共计1361.6元。

  法官提醒: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11大投诉热点及典型案例》中,“美容消费”赫然在列,超越诸多传统商品及服务类别,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区域。由于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职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虚假违法广告等,消费者在美容的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从而诉诸法律。该案系美容消费引发,丁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获得良好的美容服务,但由于机构在美容的过程中并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的美容服务行为给消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与美容机构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合同的目的未达到,美容机构存在违约情形时,消费者亦有权利要求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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