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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请查收这份职场防坑指南∣带着《民法典》看《平凡的荣耀》

2020-09-23 来源:法治快报网

  最近的热播剧《平凡的荣耀》讲述了“一没学历、二没门路、三没经验”的“职场菜鸟”孙弈秋空降金融投资公司,跟随“升职困难户”吴恪之,一路摸爬滚打,从懵懂、青涩逐渐走向成熟、稳重的职场成长故事。无论是刚入职胡乱记下会议纪要却被点名汇报时的慌乱无措,还是拿到项目时熬夜加班拼命努力却被指毫无意义,都让很多职场新人感到“似曾相识”。

  那么职场菜鸟可能遭遇哪些风险?工作中又有哪些“坑”需要防范?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一、被P图换脸?《民法典》如何保护肖像权

  剧中,公司要求实习生准备模拟投决会的实习考核任务,努力说服搭档投资自己的项目。兰芊翊的搭档李小贤为她推荐的投资项目是一款名为“女王在上”的游戏,包含三百多款游戏场景,并添加了更换头像的功能,供用户随意更换头像,游戏更包含了“打地鼠”等带有泄愤性质的游戏内容。这样的游戏项目被兰芊翊以偏见歧视色彩对待职场女性,缺乏核心技术上的创新不具备长期投资的价值直接驳回。李小贤在项目阐述过程中,将偷拍到的兰芊翊照片作为游戏头像进行项目展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00条“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在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使用他人肖像的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论以何种目的使用肖像,均构成侵害肖像权。此外,该条增设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比如近年来流行的人工智能换脸软件,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简单地更换头部影像的方式污损他人肖像的方式,可能存在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本剧中,李小贤将偷拍到的兰芊翊的整体的人体照片的头部影像保留,而将躯体的影像换成游戏中的卡通形象,妨碍了兰芊翊完整地展示自己肖像的权利。如果未经兰芊翊本人的同意,且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二、遭遇偷窥偷拍?《民法典》如何规范性骚扰

  剧中,个性张扬的职场新人、孙弈秋的合作搭档郝帅刚刚入职,就因为偷窥、偷拍行为遭到公司公关部多名女性员工投诉举报,他也因此在实习生中留下“性骚扰”、“猥琐男”的传言。在后期的实习考核中,郝帅澄清自己的偷拍实为自己的投资项目女装品牌的实地调查,“性骚扰”一事纯属误会。那么,《民法典》是如何规范性骚扰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该条是《民法典》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性骚扰主要是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在性骚扰过程中,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均可能同时受到损害。比如采用身体接触等行为侵害他人身体权,采用电话骚扰或偷窥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中的生活安宁的权利等都可能存在性骚扰的行为。”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性骚扰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要求相关单位采取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合理预防、及时救济性骚扰。

  本剧中,郝帅在未经女性员工同意,偷窥、偷拍女性员工的行为,一方面偷拍、偷窥等行为属于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同时存在侵扰女性员工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的可能性,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关于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规定,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肖像权。另一方面,如果在女性员工已经明确拒绝、制止并向公司投诉的情况下,郝帅仍偷窥、偷拍导致女性员工产生厌恶感等心理不良反应,无论郝帅抗辩事由是否合理,都不能完全排除其性骚扰的可能性。如此看来,无论郝帅实际目的如何,在进行调查研究时,还是要用对方式方法,最好能在征求受采访对象同意的前提下,拍摄、使用相关照片,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误会、非议以及法律风险。

  三、签约有风险 《民法典》如何定性磋商性文件

  本剧中,科技组的投资经理李超负责孙奕秋和高思聪两位新入职员工的项目见习。李超是同事眼中“懦弱”的老好人,虽有能力,但因为太善良常被客户牵着鼻子走。这次见习,李超本想着带两位新员工与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签订了“意向协议书”而迟迟未正式签约的“悦享视频”签合同。没想到,在即将签约之际,悦享视频却利用金宸资本作为跳板,斗胆跟其他的投资公司谈价,直接违反了“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排他条款。而李超出于维护创投关系,选择将所有责任揽在了自己的身上。面对这样的老好人,李超的老板余总一方面持续给悦享视频施压,表明对方违约要承担的后果,另一方面又想办法给李超找台阶下,希望“悦享视频”能够珍惜李超在创投关系维护中所付出的心血。通过“恩威并施”,最终促成了双方的正式签约。

  那么,作为职场“老好人”的李超,要如何规避合同风险?签合同过程当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民法典》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该条新增了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预约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法条中列举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都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这里的预约合同并不包含意向书等磋商性文件。一般而言,意向书与预约合同存在以下区别,比如名称多为意向书、合作或谅解备忘录、会议纪要、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内容较为简陋,标的、数量、交易条件等主要条款不明,意思表示不够具体,仅表达一种签约的初步意向,不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同时,意向书不交付定金,往往采用“考虑签约”、“原则上可以签约”等词语,往往表明当事人不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根据本剧中李超的描述,他所代表的金宸资本仅与“悦享视频”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刚达成了初步合作协议,尚未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中仅表示初步合作意向,主要条款也尚未明确。剧中的“意向协议书”应属于磋商性文件的一种,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预约合同,“金宸资本”不能因“悦享视频”不履行意向协议约定的签约意向,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意向协议书”虽不发生预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但磋商性文件的达成属于缔约关系的一种,因此,负有先合同义务的“悦享视频”一方,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金宸资本”有权要求“悦享视频”赔偿“金宸资本”因信赖意向书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同时,意向书中约定的排他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相对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违约的情况下,“金宸资本”也有权请求“悦享视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要注意的是,“意向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较低,建议职场新人在签订此类磋商性文件后,要及时与对方签订预约合同或者正式合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文/陈晨)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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