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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一场)

2020-03-0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赵正银)3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一场),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宣传组副组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田虎青主任表示:今天,我们继续召开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一场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之后田虎青主任介绍了今天的发布人,他们分别是: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陈刚先生;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春燕先生;云南省能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汤忠明先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朱勇先生;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镭先生。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云南省及昆明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田虎青主任介绍了发布会的两项议程之后,各位发布人依次发言。

  云南省能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汤忠明: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整个能源产业发展、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目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有序推进煤矿行业复工复产,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十分重要。下面,我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大家作介绍。
  
  一、背景
  
  围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的重大决策,去年6月,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半年多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煤炭产业结束了连续5年低位徘徊的局面,实现了产量大幅度恢复性增长,煤炭产业投资额同比增长51.9%,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基本出清,已连续70个月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但2月17日和29日,我省先后发生红河州弥勒市吉田煤矿“2·17”事故和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尤其是一些整合重组、升级改造无望、即将关闭退出的煤矿,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有强烈的生产冲动,极有可能铤而走险、非法违法生产,如得不到及时制止,必将酿成事故。我们必须高度紧张起来,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控。
  
  树根田煤矿“2·29”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陈豪、省长阮成发和常务副省长宗国英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常委会、省委书记办公会、省政府常务会分别进行专题研究;3月5日,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阮成发出席会议并讲话,亲自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举措,铁腕整治、加快重组煤炭行业,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的势头,保证煤炭行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铁腕整治重组全省煤炭行业的要求,省政府组织研究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具备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10个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具体措施。
  
  第一条:提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严格执行标准,从严管控产能、单井规模、煤矿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户数。全省煤炭产业布局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5个县(市)为补充,其余州(市)、县(市、区)一律退出。即: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全部退出;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其中,曲靖、昭通平均单井规模达到60万吨/年;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单个煤炭企业煤炭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全省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同时,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各地要在分配的产能指标范围内,按照平均单井规模、企业规模等标准并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标准和条件,对煤矿数量、企业户数进行严格管控,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二条:按照“严管服”的要求提出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的措施。将除监管权外的州市涉煤行政权力事项上收,由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以实现对全省煤炭行业的严管严控。
  
  第三条: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煤矿的具体要求。一是在保留煤矿清单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公布前,不准生产建设;对已经批准同意检修整改的煤矿,要重新报批,在未得到复工复产批准前,只能进行通风排水,不得安排人员下井进行采掘作业;二是“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到岗履职的,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和证照到期的,不准生产建设。
  
  第四条:关于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具体措施。从近年发生的事故看,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导致的。因此,“打非治违”刻不容缓,尤其是要严厉打击、决不允许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违规报检、超能力生产,以整改隐患为名组织生产,以检修为名组织生产,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私挖乱采和已经关闭退出的煤矿“死灰复燃”六种行为。
  
  第五条:关于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的具体情形规定。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二是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四是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五是2020年底前未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七是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八是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九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对有以上九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坚决关闭退出。
  
  第六条:关于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加快整合重组的规定。整合重组是实现“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减少煤矿数量和企业户数,做大做强做优企业、产业,提高全省煤矿安全防控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求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先改造升级、再整合重组。
  
  第七条:关于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保安全的规定。针对今明两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特殊性,提出对不同类别的煤矿分别采取“盯守”“双盯守”和“巡查”的不同措施确保安全。一是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二是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 “双盯守”,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三是对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 “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一个矿明确一个“盯守”班子,制定一个“盯守”方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防止违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第八条:关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和保障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针对我省严峻复杂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是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市、区)要尽快配齐、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并提供相应保障;二是配备不到位的,对有关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三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一律停产。
  
  第九条:关于严肃查处事故的规定。一是凡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一律上限处罚,一律实施联合惩戒,该关闭退出的一律关闭退出;二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第十条:关于严格落实责任的规定。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小煤矿是重灾区。目前,我省小煤矿数量纵向比虽然已经大幅度减少了,但小煤矿数量仍然居多,而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狠抓责任落实尤为重要,必须把压实责任作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再次明确要求,一是各产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各煤矿企业必须与州(市)、县(市、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通知》的特点
  
  《通知》有如下五个鲜明的特点: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决把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二)铁腕整治重组煤炭行业,态度坚决、要求严格、手段严厉、举措具体。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高质量发展不动摇。一方面,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从严管控小煤矿;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煤矿及企业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做大做强做优;再一方面,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煤炭生产向省煤炭产业集团等骨干企业集团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
  
  (四)针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对涉煤的行政权力事项提级从严管控,由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五)配齐、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并提供相应保障。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的监管监察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齐抓共管保安全。
  
  四、贯彻落实举措
  
  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的印发实施为标志,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产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为保证《通知》中各项措施的落实,采取如下举措: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宗国英同志任组长的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煤矿整治有关决策部署,以“不安全不生产”为理念,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以整治重组为手段,全面统筹推进全省煤矿整治各项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州市和企业积极稳妥推进煤矿整治工作,切实从严管控产能,提高煤炭企业和煤矿单井规模,减少煤炭企业户数和煤矿数量,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推进工作。
  
  (二)明确工作时限。已经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逐矿研究甄别,制定重组方案,于3月15日报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三)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使社会有关方面,特别是涉煤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都了解、支持、配合做好整治重组、升级改造等工作。尤其是要注重典型引路,及时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通报负面典型,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抓两头、带中间,全面推动工作发展。
  
  (四)强化督查指导。省能源局已经派出四个督查指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指导。重点检查各地“2个清单”制定情况、复工复产把关情况、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产停建情况、“盯守”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等,并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检查指导。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朱勇:
  
  截至目前,红河州弥勒市吉田煤矿“2·17”顶板事故调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事故调查报告正在会审过程中。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批示要求,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在指导事故救援的同时,当晚就安排专人对煤矿相应台账资料等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并于3月1日会同曲靖市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目前已初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正在会同监察委、公安、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研究对事故煤矿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追责意见。两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关于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措施,我们将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格局下,立足监察机构职责,突出抓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汲取教训、加强防控。在前期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事故通报,向全省各类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送警示信息,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等基础上,将于近期与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开展“2·29”事故约谈,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地区乃至全省煤炭行业企业举一反三,查找问题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第二,严格执法、压实责任。一方面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重点整治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煤矿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另一方面推进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和八个专项监察执法,有针对性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推动解决典型问题和普遍性问题。通过严格精准执法,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依法办矿、规范办矿、规模办矿、安全办矿,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第三,监督检查、形成合力。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近期对所有产煤州、市、县、区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省政府〔2020〕9号文件、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基层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以及落实监管执法、驻矿盯守、复工复产验收把关责任等情况。同时,强化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形成监管监察合力,既指导帮助一线监管人员提升执法能力,也借此解决监察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
  
  第四,强化服务、促进提升。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煤监队伍的专业优势、信息优势,进一步强化对煤矿企业特别是确定保留煤矿的服务指导,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煤矿系统优化、素质提升、管理规范、技术进步等方面,强化“点对点”“事对事”指导服务,引导推动煤矿提升标准化水平、向智能机械化迈进。此外,今年我们还将围绕责任落实、灾害防治、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六方面推动建设一批示范煤矿,带动全省煤矿比学赶超。目前,示范煤矿名单、建设方案和标准等均已确定,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 陈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出台后,我厅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迅速研究相关的落实措施。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依据职能职责做好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和整治煤矿领域无证开采、持过期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各项措施,有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矿山安全稳定。
  
  二是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不安全不生产”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在保留煤矿和关闭退出煤矿“两个清单”公布前,暂停受理和批准煤矿采矿权相关申请登记手续,待清单公布以后,对保留煤矿,加快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对关闭退出煤矿,不再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三是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先改造升级,再整合重组。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有关规定,已设煤矿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煤矿资源,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相邻的有效煤矿采矿权,支持整合主体进行整合。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春燕: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铁腕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省应急管理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省安委办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职能部门,按照煤炭高质量发展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工作,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防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
  
  同时,作为省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格应急值班值守,提前做好煤矿事故防控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煤矿事故,能及时处置、高效救援。

  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镭:
  
  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于2019年7月1日挂牌成立,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牢记使命,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拥护并带头执行我省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举措,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表率和引领作用,做到率先垂范,主动担当作为,当好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当前,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集团所属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均已按要求停止生产建设,凡纳入2020年关闭退出名单的煤矿,坚决按要求关闭到位。
  
  二是对集团现有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按照省政府〔202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资源、安全、环保、“五化”建设等方面进行逐一甄别,凡达不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退出。
  
  三是对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严格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目前,已委托昆明煤炭设计院编制实施方案。
  
  四是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发生的煤矿事故教训,对集团所属生产建设煤矿,全部由集团派人与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双盯守”。对已经复产复建的煤矿进行“回头看”,对拟复产复建的煤矿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夯实安全基础。
  
  五是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配齐、配强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2020年,集团分别在曲靖、昭通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巡查机构,并向各煤矿派驻了驻矿安监员。
  
  六是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集团已多次与曲靖、昭通、丽江等重点产煤州、市及部分煤矿企业进行对接,并达成初步共识。下一步,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工作,确保按期实现《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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