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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咸猪手”!多次偷摸女童终获刑

2020-05-1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阿瑞)近日,石屏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余某某因先后4次猥亵两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石屏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顾:2019年6月某天,被告人余某某到安某某(时年12周岁)家附近玩时,趁无他人在场之机,以偷摸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安某某实施猥亵。2019年12月某天,被告人余某某在石某某( 时年13周岁)家门口,趁无他人在场抱住石某某,偷摸石某某胸部。2019年12月22日,石某某随父亲到被告人余某某家中玩,余某某再次趁无人注意,偷摸石某某胸部。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安某某大伯家处,趁无人注意,偷摸安某某胸部。次日案发,余某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4月16日,石屏县检察院以余某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向石屏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石屏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远程视频提讯方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寻求刺激,采用搂抱、抚摸等方式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余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另外,被告人余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石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心语: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希望,社会各界应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的关心爱护。该案的审理,起到了一定警示教育作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引以为戒,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此也奉劝那些“咸猪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对肆意侵犯别人权利的行为,法律绝不纵容!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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