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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怎样行使探望权才最“小欢喜”?

2019-08-23 来源:法治快报网
  #宋倩控制欲#  #童文洁醉酒#  #刘静得癌症# ……这几天没看电视的你,看到这几个微博热搜是不是一脸懵?
  
  其实,这些都来自于一部正在热播的、被网友打上“过于真实”标签的家庭剧——《小欢喜》。宋倩、童文洁、刘静分别是三个“高考家庭”的母亲,三个家庭或多或少都要面对青春期&高考、亲情&控制、中年压力&职场危机等一系列冲突,不过,冲突过后,剩下的都还是“小欢喜”。
  
  HI法为了追赶潮流,牢牢把握住话语权,便开始连夜追剧,别说,还真有法律点被dei到了!
  
  问题一:宋倩和乔卫东是一对离异夫妻,约定乔卫东一个月能来探望女儿一次。乔卫东不甘心,总是借送东西之名,硬找机会来看望女儿。甚至与女儿里应外合,打起了游击战,趁宋倩出去买菜的机会偷偷来给女儿送早餐,却被宋倩逮了个正着,后被狼狈地轰了出去。其实不少网友觉得宋卫东挺可怜的,一个月探望一次的规定太苛刻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回答:其实啊,只要这是二人自愿协议约定的,探望次数少这事真怨不着宋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这样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规定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明确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优先,主要是为了探望权的顺利执行。你想啊,要是不把探望的时间具体到某月某天某时、地点固定到你家我家、方式约定为出去玩还是视频聊,那这探望可不就跟乔卫东一样乱了套了嘛。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那么法院就要判决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次数可达2-3次。不过,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探望。
  
  问题二: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一方父母的探望权会被中止呢?
  
  回答: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探望权的判断标准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4)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5)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营业性歌厅、游戏厅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6)探望权人有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7)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8)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一旦出现这些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后,除出现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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