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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诈骗就在我们身边

2020-10-13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先映)近年来,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诈骗花样繁多,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称得上“诈骗如戏,全靠演技”。最近,漾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诈骗案件,希望从身边真实的案例中提醒大家:汲取教训,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案例一:“微信”变“危信”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已成人们日常生活中为不可或缺的社交软件,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人们稍不注意就可能掉进微信诈骗的陷阱里。
  
  简要案情: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施某某通过更改微信头像和昵称冒充被害人的好友、亲戚,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或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或发送红包方式给施某某,施某某收到钱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删除。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向五名被害人骗取财物共计11252元,在侦查阶段退缴违法所得赃款11252元,公安机关已全部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处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表示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赔违法所得和缴纳了全部罚金,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在网络社交时,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诈骗就在我们身边,微信交友要保持高度警惕,涉及钱财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案,最大程度减少财产的损失,谨防微信变“危信”。
  
  案例二:虚构事实,诈骗6万余元
  
  看着老实巴交,说话唯唯诺诺的李某某,怎么也不会想到是个巧舌如簧的骗子,但他就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万余元的被告人。
  
  简要案情:2019年7月份,梅某某欲请人帮忙办理离婚手续,经其好友吴某某介绍,梅某某认识了吴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梅某某与李某某认识后,李某某谎称自己人熟、关系硬,办理离婚案件能够为其提供方便。梅某某信以为真,决定让李某某帮其办理离婚手续,并将用于离婚的费用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又以帮忙梅某某办理离婚需要请人吃饭、打通关系、聘请律师等理由,多次骗取梅某某转账给其相关费用。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梅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转款合计50617.5元。2019年8月28日,李某某又以帮忙梅某某打官司垫付了120000.00元致其没钱买车为由,骗取梅某某现金15000.00元。2019年10月18日李某某又向梅某某谎称其离婚官司已经在办理,继续让梅某某支付23000.00元用于办理离婚官司,梅某某发现自己被骗而未付款,并于2019年10月22日报案,2019年10月23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未提供给梅某某任何用于办理离婚的相关材料,梅某某也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骗取梅某某88617.50元,其中65617.50元既遂、23000.00元未遂。另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梅某某被骗款六万五千六百一十七元五角。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依法办理涉及公民自身的有关事项,会明确告知流程、所需材料、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全过程公开透明。如有办理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熟人”“关系”、“有门路”这些歪门邪道的事,特别是到司法机关办理有关事项,可以到现场,也可以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先进行详细的咨询,按合法正规的程序办理,不能因为轻信他人的谣传致使自己权利受损。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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